大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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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企联章程
 
 
  来源:      2007-03-31 11:46

 

说明:本章程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制订。
       

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英文译名为Association of Taiwa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on the Mainland ,缩写:ATIEM。

第二条  本会为由在中国大陆经批准成立的各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台协)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会员和台资企业服务,增强会员间联谊以及会员与政府部门间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会员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与本章程不符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组织会员开展联谊和交流活动;

2、沟通会员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和台商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促进台资企业发展,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

4、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5、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中国大陆各地经批准成立的台协或在中国大陆投资的较大型台资企业或在台商中有一定威望、热心会务工作的台协资深会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提交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4、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3、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期缴纳会费;

5、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6、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和利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形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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