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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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企联简介
 
 
  来源:      2007-03-31 11:43

 

 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简称台企联),是由在祖国大陆批准成立的各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该会宗旨是:为会员和台资企业服务,增强会员间联谊以及会员与政府部门间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该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台企联的主要业务范围是:组织会员开展联谊和交流活动;沟通会员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和台商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促进台资企业发展,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举办社会公益活动;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该会实行理事制,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理事、特邀理事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该会设立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一人,常务副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三人。该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该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及推动两岸关系发展和台海和平稳定积极努力;

2、台商人选应在大陆投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3、个人素质较好,在广大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4、热心服务台商工作,遵守本会规章,有较强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该会下设秘书处、企业发展委员会、公共关系委员会、会员联谊委员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公益事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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