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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      日期: 2016-01-13 09:28

 
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
  
  工商个字〔2015〕20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予以发布。
  
  允许台湾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备案(不包括特许经营),在下列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谷物种植;
  
  2.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3.水果种植;
  
  4.坚果种植;
  
  5.香料作物种植;
  
  6.中药材种植;
  
  7.林业;
  
  8.牲畜饲养;
  
  9.家禽饲养;
  
  10.水产养殖;
  
  11.灌溉服务;
  
  12.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不含植物油脂、大米、面粉加工、粮食收购、籽棉加工);
  
  13.其他农业服务;
  
  14.林业服务业;
  
  15.畜牧服务业;
  
  16.渔业服务业(需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17.谷物磨制;
  
  18.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除外);
  
  19.水产品冷冻加工;
  
  20.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除外);
  
  21.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22.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除外);
  
  23.豆制品制造;
  
  24.蛋品加工;
  
  25.烘培食品制造;
  
  26.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27.方便食品制造;
  
  28.乳制品制造[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及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罐装设备除外];
  
  29.罐头食品制造;
  
  30.味精制造(5万吨/年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除外);
  
  31.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
  
  32.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食盐除外);
  
  33.营养食品制造;
  
  34.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
  
  35.啤酒制造(生产能力小于1.8万瓶/时的啤酒罐装生产线除外);
  
  36.葡萄酒制造;
  
  37.碳酸饮料制造[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除外];
  
  38.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39.果蔬汁及果蔬饮料制造(浓缩苹果汁生产线除外);
  
  40.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41.固体饮料制造;
  
  42.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
  
  43.纺织业;
  
  44.窗帘布艺制品制造;
  
  45.纺织服饰、制鞋业;
  
  46.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47.鞋帽制造、制鞋业;
  
  48.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49.家具制造业;
  
  50.造纸和纸制品业;
  
  51.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52.乐器制造;
  
  53.工艺美术制造(象牙雕刻、虎骨加工、脱胎漆器生产、珐琅制品生产、宣纸及墨锭生产除外);
  
  54.体育用品制造;
  
  55.玩具制造;
  
  56.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不包括游戏游艺设备);
  
  57.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58.塑料制品业;
  
  59.日用玻璃制品制造;
  
  60.日用陶瓷制品制造;
  
  61.金属工具制造;
  
  62.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
  
  63.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64.自行车制造;
  
  65.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66.电池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除外);
  
  67.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68.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69.照明器具制造;
  
  70.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71.眼镜制造;
  
  72.日用杂品制造;
  
  73.林业产品批发;
  
  74.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
  
  75.文具用品批发;
  
  76.体育用品批发;
  
  77.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78.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
  
  79.货物、技术进出口;
  
  80.零售业(烟草制品零售除外、并且不包括特许经营);
  
  81.图书报刊零售;
  
  82.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83.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文物收藏品零售除外);
  
  84.道路货物运输;
  
  85.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具体指港口货物装卸、仓储,港口供应(船舶物料或生活品),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
  
  86.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航空客货运代理服务);
  
  87.仓储业;
  
  88.餐饮业;
  
  89.软件开发;
  
  90.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91.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92.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仅限于线下的数据处理服务业务);
  
  93.租赁业;
  
  94.社会经济咨询中的经济贸易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
  
  95.广告业(广告发布服务除外);
  
  96.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
  
  97.包装服务;
  
  98.办公服务中的以下项目: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
  
  99.办公服务中的翻译服务;
  
  100.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中的2个项目:公司礼仪服务: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个人活动安排服务、其他个人商务服务;
  
  101.研究和试验发展(社会人文科学研究除外);
  
  102.专业技术服务业;
  
  103.质检技术服务;
  
  104.工程技术(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105.摄影扩印服务;
  
  106.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07.技术推广服务;
  
  108.科技中介服务;
  
  109.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环境质量检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0.大气污染治理(除环境质量检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1.固体废物治理(不包括放射性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及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2.其他污染治理中的降低噪音服务和其他环境保护服务(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3.市政设施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4.环境卫生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
  
  115.洗染服务;
  
  116.理发及美容服务;
  
  117.洗浴服务;
  
  118.居民服务中的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
  
  119.其他居民服务业;
  
  120.机动车维修;
  
  121.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
  
  122.家用电器修理;
  
  123.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124.建筑物清洁服务;
  
  125.其他未列明服务业:宠物服务(仅限在城市开办);
  
  126.体育;
  
  127.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
  
  128.文化娱乐经纪人;
  
  129.体育经纪人。
  
  特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总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编辑: 韩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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