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 索:   高级检索
首页台企联概况台企联动态新闻中心经贸交流政策法规各地台协会员风采台企联通讯通知公告专题视频图片
  首页-政策法规-中央政策
 
新商标法明确“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来源: 中国台湾网      日期: 2013-09-02 09:45

 

  新京报讯 (记者蒋彦鑫)今后,在广告宣传中,不能再借自己是“驰名商标”,对公众造成误导。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使用的异化予以了矫正;商标侵权赔偿额度从此前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新修订的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同时,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限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有关法院,才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商标法还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上述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恶意侵犯商标权可判惩罚性赔偿

  新商标法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新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定惩罚性赔偿;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将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 相关新闻

  上海自贸区获准调整审批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30日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

  决定指出,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编辑: 韩亚楠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A座608室
电话:(010)83550099 传真:(010)83523828 Email:qgtql@sohu.com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89 工信部许可/备案号:京ICP备14002918号-2
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版权所有

中国台湾网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