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
为抢抓发展机遇,充分发挥我市比较优势,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和谐的追赶与跨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突出践行科学发展观,纵深推进“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承接载体与平台建设,优化发展环境,降低商务成本,营造竞争优势,突出重点,错位发展,把我市打造成“承接产业转移的先行区”和“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第一城”。
2.主要目标。2008年至2012年,通过5年的努力,初步建成以香港工业园为龙头的赣粤产业转移承接走廊和以台湾工业园为龙头的赣闽产业转移承接走廊,力争园区基础设施投入220亿元以上,承接各类转移企业2500家以上,引进资金1500亿元以上。
3.基本原则。
(1)坚持产业承接与产业结构提升和区域布局优化相结合。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优先承接高新技术产业、资源导向型优势产业和高附加值产业,实现承接产业转移与推动产业升级同步。
(2)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商会、协会、中介机构和龙头企业作用,以商招商;政府提供政策引导,营造环境,搭建平台,信息服务。
(3)坚持发挥优势与互利共赢相结合。遵循产业链和产业集聚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资源、市场、产业、人力等比较优势,促进我市与发达地区之间产业的有效对接,实现输出方与承接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4)坚持承接产业转移与促进就业增长相结合。依托劳动力优势,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依托政策优势,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务工,吸引外地务工人员到赣州就业。
(5)坚持承接产业转移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加强节约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把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规划引导,实施错位发展
4.加强承接产业转移规划引导。制定我市产业转移承接区域布局规划指导意见,引导产业转移有序承接。出台承接产业转移产品目录,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市产业转移承接区域布局规划指导意见、鼓励承接产业转移产品目录以及禁止承接产业产品目录,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
5.做好工业园承接规划。着力打造以香港工业园为龙头的赣粤产业转移承接走廊和以台湾工业园为龙头的赣闽产业转移承接走廊,支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完善16个省级工业园区和3个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规划。明确各园区的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分工协作、产业集聚、特色鲜明、竞争有序、错位发展、生态环保的发展格局。工业园区承接规划由市中小企业局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6.发挥比较优势,突出承接重点。利用资源优势,重点承接优势矿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下游产品,拉长产业链,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发挥四大优势产业集群和六大工业主导产业优势,重点承接产业链延伸和配套产业转移,提升产业竞争力,形成产业配套、集群发展的格局。
三、加强平台建设,提高承接能力
7.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园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员工生活区、商储、餐饮、娱乐休闲、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治安等配套设施。
建立工业用地开发成本补贴机制。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设立工业奖励资金、总部经济奖励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新建工业项目、总部经济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每年从房地产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按不少于20%的比例安排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益全部用于园区建设。新增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市、县留成部分,返还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多形式、多渠道资金投资兴建工业标准厂房。土地出让价比照新增工业企业用地优惠标准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厂区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政府承担;标准厂房出租或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的税收及附加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8.抓紧建设香港工业园和台湾工业园。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逐项报批,集约发展”的模式,为香港、台湾和其他发达地区企业提供转移的优质平台。香港工业园和台湾工业园要抓紧建设和招商,进入实质性运作。同时,加大对龙南工业园和瑞金工业园的支持力度,创造条件,打造成省级一类工业园。
9.着力推进赣州出口加工区建设。认真做好赣州出口加工区封关运行的后续工作,加快二期工程建设。积极争取中部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完善赣州出口加工区软、硬件设施,积极引进企业入区,发挥效益。
10.着力提升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水平。以国家级钨、稀土新材料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的设立为契机,鼓励相关产业和配套产业向创新基地聚集,重点引进掌握行业领先技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和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研发中心、大学园区,提升基地技术创新能力和开拓国际市场水平。
四、降低商务成本,增强投资吸引力
11.降低货物运输成本。实施分类引导,鼓励企业参与铁海联运的运营模式,降低物流成本;引进大型物流公司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建设物流中心;推进赣州“无水港”建设和国际集装箱货场建设。对新增企业,其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的60%,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
12.降低工业用水用电价格。对新增企业,用水用电价格按同期价格分别补贴0.2元/吨和0.1元/千瓦时。
13.确保转移企业用地需求。积极争取使用省级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投资项目大、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政策的转移企业,优先安排用地;积极争取香港工业园和台湾工业园整体进入全省重点调度项目,以园区为单位争取省政府集中供地。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在章江新区规划建设总部经济一条街,按区域规划容积率,凡是达到20层、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研发场所,按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最低出让价挂牌供地,可适量安排写字楼、宾馆、商场、金融机构。
14.减轻规费负担。切实减轻园区内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实行“零收费”,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的50%收取。
15.做好社会保险对接工作。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企业可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确保企业缴交社保费用整体低于周边地市10%以上。
五、加强政策引导,解决用工需求
16.吸引本地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到赣州务工。连续两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辖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准予迁入城区户口;在城区和园区就业的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纳入城市整体建设规划,进城务工3年以上或与城区所在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年龄在23周岁至35周岁且无自有住房的已婚农民,可申购由政府统一建设的新市民公寓(经济适用房)。
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工业园区转移、吸引外出外来务工人员到赣州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7.着力提升劳动力技能。大力组织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免费为企业培训员工一次;建立校企合作机制,推行“订单式”培训;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加大对中心城区职业技术学校实训基地的扶持力度,培养实用型、操作型技工队伍,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各县(市、区)也要建设一个以上的公共技能实训中心。
18.加大人才智力支持。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免费为企业举办2次以上各类人才大型招聘会,并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人事、劳务代理服务;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与本市其他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将成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列入“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人才选拔对象;积极为企业申报引进外国专家和先进技术,选送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境)内外进修培训,并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六、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
19.改革行政审批。将重事前审批改革为重事后监管,将各部门分散的串联审批改革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一并参与的并联审批;建立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区)工业园(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管委会牵头初审认可的项目开建制,所有初审事项在10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法律有规定的按最低时限办结);初审认可后,企业可边开工建设,边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并在原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再缩短30%;同时,加大监管力度。验收实行由工业园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共同验收制。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工业企业,可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组织工程招投标。
对新增企业,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需取得而尚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工商核准登记可实行“换照制”,认可原注册登记的有效性,对企业名称和住所进行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20.提高政务效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创建“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实行每周一、三、五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的一周三审的联合办公制。
21.提高通关效率。海关要全面推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实施驻厂检验检疫,加快口岸通关服务,积极推进电子口岸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提供“一条龙”的口岸服务。
22.拓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品种,建立转移企业金融需求目录;改进外汇管理工作,满足企业的合理外汇需求;推行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弱化前台审核,强化事后监测分析,为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支持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允许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筹集资金。
23.创优安居乐业环境。新增企业高管人员(含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年薪(工资)纳税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其在本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
在新增企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允许7%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企业高管和员工生活配套设施,按照工业用地价格供地。
允许粤港(澳)两地牌照车在本市通行,肇事处理与本地牌照车一视同仁。
24.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加快环评、安评、图审、会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投融资担保、资产评估、信用评价、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高效便捷的中介服务。
25.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减少多头检查,严禁重复检查、重复检测;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以权谋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施工队伍、不得指定产品、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漫天要价;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市政府行政投诉中心要加大投诉查处力度。
七、加强领导,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有力保障
26.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外向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促进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产业转移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单位(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27.强化目标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考评制度,逐级落实目标管理。
28.加大资金扶持力度。2008年市财政在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增加350万元,设立1000万元的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且今后每年递增10%,主要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商会(协会)、中介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各县(市、区)要相应设立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
29.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市政府对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商会、协会和中介机构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产业转移带动能力强、贡献大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投资数额大、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负责人授予“客商荣誉证”或“赣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符合条件的,推荐为政协委员。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承接产业转移作出贡献的干部予以奖励,对损害承接环境的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予以问责。
30.建立反制机制和挂钩机制。此决定的优惠政策以企业合同承诺事项兑现为前提,未履行合同不予补贴和奖励;补贴和奖励金额与企业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收挂钩。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市直及驻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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