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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审批放权 利于产业升级
 
 
  来源: www.stockstar.com      日期: 2008-09-05 14:29

 

   

    商务部近日适度下放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引发一片热议。有人认为此审批权放开的步伐太慢了,也有人担心权力下放会带来诸多负面效应。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适度下放审批权有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引进外资,有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

    市场发展需要权力下放

    “在利用外资方面,部分审批权下放显然扩大了地方政府的权限,反映了中央在利用外资方面从过去的审批制逐步转向审核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外经部副部长赵晋平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

    赵晋平认为,强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地方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等一系列因素,都要求外资企业审批权的下放。此外,今年经济增速比较快,有人怀疑是部分热钱流入所致,通过下放审批权,可以加强对外资进入的管理。

    “从对外商投资管理来看,中央对地方并不很了解,起码不如地方政府了解得多,部分审批权下放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把握投资项目,把项目审批和后期管理结合起来。”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马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部分审批权下放方便了外商投资,马宇说:“效率非常重要,现在一个项目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从项目的进入到投产经营要求的期限也越来越短,假如中央审批最快是2—3个月,地方审批一般7天之内就可以做到。”

    赵晋平认为,过去在中央政府审批权比较集中的情况下,地方有些大的投资项目不得不分为一期二期,目的是减少单次审批的规模。现在,部分审批权的下放为地方解决了大项目的审批难问题。

    有人担心权力下放会引起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把握的脱轨。马宇认为,地方审批也是依据同样的法律法规,审批只是放权,并没有改变管理规定。

    “审批权下放是有条件的,对于一些限制性项目的审批权还是要在中央政府,这便于从整体上进行产业政策的指导和对外商投资的把握。对于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完全可以发挥地方积极性,这本身符合我们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不仅能够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而且能带动地方产业发展。”赵晋平说。

    鼓励类、允许类项目还应放开

    对于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快慢以及是否应该有限额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下放慢了,既然是鼓励类、允许类就不应该有限额,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就应该鼓励;也有人认为,审批权是一个逐步放开的过程。

    “限额审批权下放步伐还是比较慢,1990年代末,限额在3000万美元,现在限额是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这么多年了,限额下放幅度才这么大,这赶不上经济发展的需求。”马宇说。

    “最近30年来一直推进外商投资审批权下放,过去审批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现在地方有了一部分审批权,如今是审批权的扩大和深化阶段。”赵晋平说。

    马宇认为,对于那些鼓励类项目、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应该完全放开审批规模的限制。这些项目应完全由市场决定,政府只需要备案审核。政府需要关注的是有关法律法规、外资内容的审核。

    “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虽然是鼓励类的,但在一些竞争性的领域,可能还会出现短期内过度的投资增长或增长过快,这可能会产生一些结构性的问题。此外,超过一般规模以上的外商投资,政府还是要给予一定的指导和规范。”赵晋平说。

     赵晋平认为,大规模的外商投资项目还是应该由中央政府进行全局性的考虑和把握。中央应重点关注大规模的外商投资项目会否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危害以及是否有垄断行为。

 


 

 
编辑: 张建萍        查看/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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