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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优惠政策(摘要)
 
 
  来源:      日期: 2014-05-05 16:13

 

  平潭综合实验区优惠政策(摘要)

  第一部分 综合政策

  一、创新通关制度和措施

  按照既有利于平潭开发和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进出方便,又有利于加强查验监管的原则,实施“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管理模式。

  (一)“一线”放宽。将平潭与境外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承担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检疫功能,承担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的重点检查功能,承担对进出平潭货物的备案管理功能,以及承担对枪支弹药、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国家禁止、限制的进出境物品的管理功能。

  (二)“二线”管住。平潭与内地之间设定为“二线”管理,主要承担货物的报关等查验监管功能,并承担对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的检查功能。

  (三)人货分离。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区内货物自由流转。平潭与台湾地区之间的人员通关按现有模式管理。对从境外经“一线”进入平潭和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和通关管理办法,分别由财政部、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分类管理。允许平潭居住人员,允许平潭建设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等业务,发展符合平潭功能定位的产业。

  (五)监管模式。设置环岛巡查及监控设施,确保有效监管。

  上述分线管理模式,在条件成熟时予以实施。具体监管方案和通关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会同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税收政策

  (一)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货物从平潭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平潭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内地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平潭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在“一线”不予免税或保税、“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二)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制定。

  (三)对平潭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政策措施及操作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方面制定。

  (四)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平潭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对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积极研究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条件具备时,可进行试点。

  (六)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台湾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台湾居民给予补贴,纳税人取得的上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在平潭设立出境开放口岸的前提下,按现行有关规定设立口岸离境免税店。参照现行大嶝对台小商品交易市场模式,支持在平潭设立一个台湾小商品交易市场。

  三、财政和投资政策

  (一)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福建省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

  (二)中央投资加大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结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商谈,积极研究放宽台资市场准入条件和股比限制等政策,支持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

  四、金融政策

  (一)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平潭设立经营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平潭设立分支机构。

  (二)允许福建省内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特许经营机构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办理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在平潭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大陆证券业逐步扩大对台资开放的过程中先行先试。

  (四)允许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银行机构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和新台币同业往来账户,允许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内外企业、个人开立人民币账户和新台币账户,并积极研究具体操作办法。

  (五)允许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台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探索在香港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五、方便两岸直接往来政策

  (一)支持设立平潭水运口岸,并在东澳和金井湾设立两岸快捷客货滚装码头,列为对台海上客货直航点,构建两岸直接往来快捷通道。

  (二)允许符合条件的平潭居民及在平潭投资、就业的其他大陆居民经批准办理往来台湾地区一年有效多次签注。根据两岸人员往来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简化两岸人员出入境手续,进一步便利两岸人员往来。

  (三)在现行境外驾驶人、境外车辆的相关管理规定基础上,将办理临时牌照权限下放至平潭车辆管理部门;允许台湾地区机动车在临时牌照有效期内多次自由进出平潭。

  六、方便台胞就业生活政策

  (一)允许台湾地区的建设、医疗等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持台湾地区有权机构颁发的证书,在其证书许可范围内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相应业务。

  (二)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就业、居住的台湾同胞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当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七、土地配套政策

  (一)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土地管理改革综合试点,积极探索土地管理改革新举措、新政策。

  (二)优先保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发建设用地,其用地计划指标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单列并予以倾斜。

  (三)允许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开发利用海坛岛周边附属海岛及海域,对重大项目用海的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

  在新的通关制度实施前,要先行落实不受其约束的其他优惠政策。

  摘要说明:以上“综合政策”,摘自《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第八章第一节“政策支持”部分(2011年 11月18日国务院批复,国函〔2011〕142号)

第二部分 财税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二)企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区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区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区外机构的因素。

  (三)企业既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其中符合其他税率优惠条件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执行;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优惠的,应按照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一、高技术产业

  (一)电子信息产业

  1.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等离子显示屏(PDP)、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激光显示、3D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和各种终端应用产品的生产、及其专用设备研发与制造

  2.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上下变换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单频网(SFN)设备,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设备,卫星公共接收电视(SMATV)前端设备研发与制造

  3.高清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数字多功能电话机、数字电视机研发与制造

  4.网络视听节目技术开发与服务

  5.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广播影视数字化、数字电影服务监管技术研发

  6.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与测试

  7.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研发与制造

  8.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研发与制造

  9.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各种应用软件产品的设计和开发

  10.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新型机电元件、高档接插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研发与制造

  11.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设备研发与制造

  12.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研发与制造

  13.2.5GB/S及以上光同步传输系统研发与制造

  14.155MB/S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传输设备研发与制造

  15.32波及以上光纤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设备研发与制造

  16.10GB/S及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设备研发与制造

  17.数字移动通信、接入网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路由器、网关等网络设备研发与制造

  18.集成电路装备研发与制造

  19.半导体、光电子器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产品用材料开发与生产

  20.航空航天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研发与制造

  21.量子通信设备研发与制造

  22.数据处理及数据库技术研发

  23.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技术及系统开发

  24.防伪技术及设备的开发与制造

  25.用于物联网产业的电子标签、传感器、智能识读机、智能卡、核心芯片等开发与制造

  26.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工业自动检测仪表与传感器,原位在线成份分析仪器,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低功耗智能传感器,电磁兼容检测设备研发与制造

  (二)装备制造业

  1.汽车电子控制系统、电动空调、电制动、电动转向;怠速起停系统研发与制造

  2.汽车电子产品开发、试验、检测设备及设施研发与制造

  3.汽车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设备研发与制造

  4.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医疗急救及移动式医疗装备、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家用医疗器械、新型计划生育器具(第三代宫内节育器)、人工器官及关键元器件的开发和生产,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制造

  5.化学合成药物、中成药、中药饮片、兽用医药、生物化学药品等医药产品研发与生产

  6.大型远洋捕捞加工渔船、海洋工程作业船与辅助船等特种船舶及其专用设备,智能环保型关键船用配套设备研发与制造

  7.海洋工程装备的研发与制造

  8.豪华游艇、游轮、客滚船等高技术附加值船舶开发与制造

  9.安全饮水设备、先进型净水器研发与制造

  10.智能电网调度监测、智能配电、智能用电等技术和设备研发与制造

  11.精密模具、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

  12.新型高技术纺织机械及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制造

  (三)新材料产业

  1.磁存储和光盘存储为主的数据存储材料研发与制造

  2.单晶硅半导体微电子材料研发与制造

  3.光电子材料、光功能高分子材料;光导材料、光记录材料、光加工材料、光学用塑料、光显示用材料、光转换系统材料研发与制造

  4.光纤通信材料研发与制造

  5.纳米粉末、纳米纤维、纳米膜、纳米催化剂研发与制造

  6.轿车及中高档轻型车动力传动、减振、制动系统用密封材料研发与制造

  7.复合防弹板材和高强度缆绳等系列产品研发与制造

  8.交通运输、水利、环保等产业用纺织品的纤维材料、新溶剂法纤维、复合超细短纤维及其系列产品和差别化、功能化纤维研发与制造

  9.高强、耐磨尼龙专用料及工业管材、农用塑料大棚骨架管材及连接材料、环境降解塑料研发与制造

  10.反光膜和反光织物等高分子反光材料研发与制造

  11.电子专用铜带、多层敷铜板、印刷线路板和集成电路引线研发与制造

  12.导电玻璃、高性能软磁铁氧体材料及所需的高纯度原材料、大功率压电陶瓷和热释电陶瓷材料、液晶材料、高纯化学试剂、砷化镓抛光片等研发与制造

  13.锂离子嵌入材料绿色电池材料研发与制造

  14.高性能、高品质PCB基板和材料研发与制造

  15.树脂基复合材料、炭/炭复合材料、陶瓷基复合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炭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性能增强纤维及复合材料研发与制造

  16.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玻璃、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扩散管、超二代和三代微通道板、光学纤维面板和倒像器及玻璃光锥研发与制造

  17.连续玻璃纤维原丝毡、玻璃纤维表面毡、微电子用玻璃纤维布及薄毡研发与制造

  18.汽车催化装置用陶瓷载体、氮化铝(AIN)陶瓷基片、多孔陶瓷研发与制造

  1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橡胶、塑料、纤维、涂料、胶黏剂和高分子基复合材料等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研发与制造

  20.生物高分子材料、填料、试剂、芯片、干扰素、传感器、纤维素酶、碱性蛋白酶、诊断用酶等酶制剂、纤维素生化产品,新型医用材料研发与制造

  21.高纯、专用级催化剂、吸附剂、活性剂研发与制造

  22.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研发与制造

  23.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研发与制造

  24.生物降解材料研发与制造

  25.特种陶瓷技术研发与制造

  26.高性能膜材料、高分子分离膜、水处理膜、太阳能电池膜、平板显示薄膜、半导体及微电子用薄膜研发与制造

  27.高品质人工晶体材料、制品和器件,高纯石英原料、石英玻璃材料及其制品,特种玻璃研发与制造

  28.汽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研发与制造

  29.新型墙体和屋面材料、绝热隔音材料、建筑防水和密封材料、建筑与海洋防护用环保涂料的开发与生产

  (四)新能源产业

  1.地热能、海洋能(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开发利用

  2.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服务

  3.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

  4.无齿轮箱、多级低速发电机、变速恒频等新型风力发电机组研发与制造

  5.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服务

  6.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7.沼气发电机组、低成本沼气净化设备、沼气管道供气、沼气智能流量表、装罐成套设备研发与制造

  二、服务业

  (一)现代物流业

  1.物流营运中心及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2.对台海上运输业务

  3.物流标准化技术研发

  (二)商贸服务业

  1.台湾特色农渔业产品物流集散中心

  (三)文化创意产业

  1.动漫、游戏创作、动漫技术开发与服务

  2.民俗文化产品及工艺美术研发设计

  3.体育用品研发

  (四)技术及商务服务业

  1.中文信息处理软件的开发

  2.网络支撑平台和中间件开发

  3.嵌入式软件系统(嵌入式操作系统、核心支撑软件)开发

  4.信息传输网络及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5.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离岸呼出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6.工业设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

  7.在线数据与交易技术研发、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技术研发,移动互联网技术研发,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8.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

  9.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评测服务

  10.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开发

  11.各类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创业园以及其他专门人才、专业技术企业等专业孵化器

  三、农业及海洋产业

  1.良种、花卉引进和推广服务

  2.名特优海产养殖、深水抗风浪大型网箱养殖、工厂化养殖、生态型养殖

  3.数字(信息)农业技术开发

  4.农林牧渔业现代装备与信息化技术开发

  5.海产品冷冻保鲜技术的研发与设备制造

  6.海洋生物提取技术研究开发与生产

  7.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

  8.海洋药物、海洋保健食品开发

  9.生物医药研发,工业催化、生物改性、生物转化等酶产品研发与生产

  10.海洋生物质能源技术研究及开发

  四、生态环保业

  1.海岛、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建设、海岛整治修复及生态示范工程

  2.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开发与服务

  3.海洋环境保护及科学开发

  4.微咸水、苦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和海水淡化工程及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5.海漂垃圾污染治理技术的开发与服务

  6.绿色建筑开发建造

  7.餐厨垃圾及城市污泥综合利用产业化

  8.提升废旧装备高技术修复、制造、改造的资源节约型的再制造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9.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1.城市交通管制系统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2.地震、海啸、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评估技术开发与服务

  3.堤坝安全自动监测报警技术开发与服务

  4.突发事件现场信息探测与快速获取技术及产品

  5.生物灾害、动植物疫情监测预警技术开发与服务

  6.公共交通工具事故预警技术开发与服务

  7.食品药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开发与服务

  8.城市基础空间信息数据生产及关键技术开发

  9.依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城市立体管理信息系统开发

  10.城市照明智能化、绿色照明系统技术开发与生产

  11.城市积涝预警技术开发与服务

  12.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以水源、取水、输水、供水、用水、耗水和排水等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环节的监测)技术开发

  13.邮件、快件运输与交通运输网络融合技术开发

  14.海运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和水运行业信息系统技术开发

  15.出租汽车服务调度信息系统、运营车辆安全监控记录开发

  16.城市再生水利用技术和工程、城市雨水收集利用

  二、进口货物税收政策

  (一)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以下简称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生产企业运营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从事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服务外包等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第(二)条。

  2.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第(三)条。

  3.货物从平潭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

  4.平潭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

  5.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

  (二)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生活消费类货物,具体如下:

  (1)活动物;动物产品

  (2)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3)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4)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谷物

  (5)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6)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

  (7)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致的食用油脂

  (8)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9)成品油

  (10)药品

  (11)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品

  (12)肥皂、洗涤剂等

  (13)烟火制品;火柴

  (14)塑料浴缸、淋浴盘等;塑料制的餐具、厨房用具等

  (15)硫化橡胶制的卫生及医疗用品

  (16)衣箱、提箱、小手袋等;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

  (17)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及其他制品;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18)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等;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衣架

  (19)软木制品

  (20)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等

  (21)卫生纸、面巾纸等

  (22)书籍、报纸等

  (23)羊毛、棉花、毛条

  (24)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等

  (25)针织物及钩编织物;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26)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27)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28)陶瓷产品

  (29)玻璃制品

  (30)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

  (31)钢铁制品

  (32)铜制品

  (33)铝制品

  (34)家用工具;厨房或餐桌用具;非电动的贱金属铃、钟等

  (35)空调器;家用型冷藏箱;家用洗碟机;家用型洗衣机;家用型缝纫机等家用器具

  (36)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子计算器

  (37)家用电动器具;手提式电灯;电话机;音响设备;录像机;放像机;磁带;数据存储器件等;摄像机;电视机

  (38)车辆

  (39)航空器

  (40)船舶

  (41)相机或摄录一体机镜头;望远镜;照相机

  (42)钟表

  (43)乐器

  (44)座具;其他家具;弹簧床垫、寝具等;灯具;活动房屋

  (45)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

  (46)画笔、毛笔及化妆用的类似笔;旅行用具;纽扣;圆珠笔;铅笔;打火机等

  (47)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5.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中未列入上述生活消费类货物清单的其他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三)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

  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区内个人、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生活消费类用品(具体商品范围同第二条中的“4”和“5”)。

  5.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三、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

  对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补贴,纳税人取得此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任职、 受雇、履约的台湾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

  (二)补贴范围。台湾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并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大陆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台湾居民在平潭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并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三)补贴额度。按照台湾居民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予以补贴。

  四、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免税政策

  (一)进入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人员免税(包括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携带入境的台湾原产商品的总额为每人每日6000元。

  (二)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商品经营范围为粮油食品类、土产畜产类、纺织服装类、轻工业品类和医药品类等六大类:一是粮油食品类,包括粮油制品、食用动物及其产品、食用植物及其产品、水产品、食品制成品。二是土产畜产类,包括茶叶、咖啡、可可、香调料及香料油、山货、畜产品、烟类。三是纺织服装,包括纺织品、丝织品、服装。四是工艺品类,包括陶瓷、地毯及装饰挂毯、工艺品。五是轻工业品类,包括家用电器、箱包及鞋帽、文体用品、日用五金器皿、钟表、家具、日用杂品、纸品。六是医药品类,包括中成药、药酒。

  摘要说明:以上第一项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第二项摘自《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62号)

  第三项摘自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闽岚综实管综〔2012〕132号)

  第四项摘自《财政部关于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函》(财关税函〔2013〕30号)

第三部分 通关政策

  一、口岸对外开放

  国务院批复同意平潭港口岸对外开放。开放范围包括南北两个区域,南部区域(含草屿岛部分岸线)由金井港区和澳前港区组成。同意设立正处级海事、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和正团级边防检查机构。

  二、海关监管办法

  (一)海关监管原则

  平潭与境外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平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联接的通道设定为“二线”管理。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线管理。

  海关对进出平潭以及在平潭内存储的保税货物、与生产有关的免税货物以及从区外进入平潭并享受入区退税政策的货物(以下简称退税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平潭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海关对平潭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与生产有关的免税货物及退税货物实行备案管理,对平潭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其他货物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保税或者免税管理,但下列货物除外:(一)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货物;(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线”不予保税、免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的货物。

  从境外进入平潭的实行备案管理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平潭运往境外的货物,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三)对平潭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平潭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物销往区外,应当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从区外销往平潭的退税货物,应当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区外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平潭视同出口,海关按规定实行退税,但下列货物除外:(一)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区外货物;(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三)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的货物。

  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海关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申请选择按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企业没有提出选择性征收关税申请的,海关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

  经平潭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政策项下货物,符合海关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优惠税率。

  从平潭运往区外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其中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验核配额、许可证件。从区外运往平潭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三、检验检疫监管办法

  平潭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风险评估、分类管理和先行先试的原则,开展平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两岸往来交通运输工具,实施便捷管理。对经常往来台湾的对台小额贸易船舶、台湾渔船以及台湾地区机动车辆,采用检疫“监管本”管理,变每次申报为自主登记。

  (二)对经平潭进境的商品,实施分线、分类检验监管。进口货物在“一线”口岸实施检疫和放射性检测后,除对进口食品、废料等重点敏感商品实施检验外,对其他的货物实施备案管理。

  (三)对原产于台湾的法定检验货物,在平潭生产加工使用的,免于实施检验。

  (四)平潭企业生产加工的出口工业品,除输入国家(地区)要求提供出口国证明,或输入国家(地区)、贸易合同有约定需要作装船前检验的,可免予实施检验。

  (五)对内地生产的出口货物,由“二线”通道输入平潭,免于检验检疫。

  (六)对经平潭中转和过境货物给予便利。在平潭进行分级、挑选、更换包装的,只实施检疫及食品检验。

  (七)简化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环节。对平潭已经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的生产企业,除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外,备案时可简化现场审核程序。

  (八)允许台湾食品化妆品使用繁体中文标签。对原产于台湾输往平潭且在平潭销售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允许采用繁体中文标签。

  (九)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免予装运前检验。对平潭用于设计、研发等业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下发核准权,由平潭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免予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商品经“一线”口岸输入平潭时,用于科研、测试等符合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可采取便捷措施及时办理免办证明,并实施快速验放

  (十一)为两岸交流特殊物品开辟“绿色通道”。两岸间紧急用于人道主义捐赠、救助等非商业用途的少量医用特殊物品,可在口岸现场先实施监管放行,后补办审批手续。

  (十二)将平潭打造成对台检验检疫工作创新前沿。质检总局授权福建检验检疫局在平潭试点开展对台湾方面认证认可结果和检测结果的采信工作,制定采信进口台湾产品目录。

  四、台胞出入境签注

  为在平潭投资、就业、学习等需长期居留的台湾居民签发有效期最长5年的居留签注,不受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限制。

  五、台车入闽政策

  因经贸活动、居民往来等需要,台湾机动车经许可后可临时入闽行驶;获批入闽的台湾机动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督,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入闽后两个工作日内凭准许入闽凭证到入闽地设区市交管部门,申领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入闽号牌和行驶证一次签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摘要说明:以上第一项摘自《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平潭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国函〔2014〕26号)

  第二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8号)

  第三项摘自《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98号)

  第四项摘自《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制定惠台出入境便利政策配套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9月24日)

  第五项摘自《台湾地区临时入闽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试行)》(闽公综〔2009〕709号)

  

  

  

第四部分 产业扶持政策

  一、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物流航运业、商贸业

  (一)先进制造业

  1.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先进制造企业,含先进制造企业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经认定的国家新产品试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及在园区内首家生产的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5年内,该产品新增的税收地方级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3.企业创建国家级工程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属省级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现代服务业

  1.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现代服务企业,含企业管理服务、律师及相关的法律服务、公证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市场调查、社会经济咨询和其他专业咨询、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服务、包装服务、安保服务、办公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商务服务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2.对已在我区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认定前在我区纳税的,自认定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以认定当年为基数,新增加部分按50%给予奖励。

  (三)物流航运业

  1.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物流航运企业,含从事海运、空运、保税仓储与物流、集装箱中装、二次拼箱、船舶管理、航运经纪以及从事船舶、隧道、海洋工程设备融资租赁等业务的新办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65%予以奖励。其中:对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对已在我区设立的物流航运业,认定前在我区纳税的,自认定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以认定当年为基数,新增加部分按65%给予奖励。

  (四)商贸业

  1.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大型商贸业(以异地采购货源且异地出口报关为主的企业除外),含贸易类企业、功能性市场以及从事贸易管理、技术服务等业务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2.对已在我区设立的大型商贸企业(以异地采购货源且异地出口报关为主的企业除外),认定前在我区纳税的,自认定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以认定当年为基数,新增加部分按50%给予奖励。

  (五)配套政策

  1.对入驻的以上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2.对新入驻的以上企业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在省定的基础上,区里再按地方分成部分的50%予以专项补助。

  3.对高新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省定给予保费50%补助、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给予融资总额年3%贴息补助的基础上,区里再分别给予保费20%补助和2%贴息补助。

  4.对信用担保机构为以上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在省财政安排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区里再比照省里补助标准予以风险补偿。省财政和区财政安排信用担保凤险补偿专项资金,属为生产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属为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1%给予风险补偿。

  5.对新入驻的以上企业项目用地,按取得土地成本价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格可分期缴纳,期限可延长至两年。对新引迸的特殊的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力式,经区管委会研究,在土地使用上给予特殊优惠。但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对入驻园区的以上企业,经区管委会批准,可根据企业的规模,按照总用地面积的7%比例配套生活服务区;属台资企业的,允许其按台湾习俗的生活方式规划构建。

  6.对在园区内由我区统一承建的标准厂房、写字楼、生活配套用房,以实验区管委会审批的购买面积:按成本价售让给企业,钽十年内不得转让;属企业租用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7.凡新入驻领办、创办以上企业的投资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在其户口落户,子女入学方面享受优先政策。

  8.对新入驻的以上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前两车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和科技人员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

  (六)产业导向

  依据国家发改委2013年2月22日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指导目录》(发改产业〔2013〕348号)、财政部正在研究制订的《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发展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所确定的产业产品目录。

  二、服务外包产业

  (一)财税优惠政策

  1.对2015年(含)前注册在平潭的服务外包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涉及平潭之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2.在平潭封关运作后,平潭服务外包企业为承接服务外包项目从境外进口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给予免税或保税;平潭服务外包企业从国内采购的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

  3.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以《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及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在平潭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正常经营满1年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我省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同时,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平潭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5.平潭规划建设服务外包园区,对入驻服务外包园区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在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下浮,缴纳期限可延长至2年,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减征30%。服务外包企业进驻外包园区的,前3年由平潭免费提供自用办公用房,并代办注册登记等相关审批手续;在平潭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由平潭财政给予不超过购房价格20%的补贴。

  6.对2015年(含)前在平潭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允许其在平潭之外暂时租用办公楼开展业务,并由平潭财政给予租金不超过30%的补贴,待实验区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后,再迁至实验区办公。

  (二)开拓市场政策

  1.2013-2015年在省外经贸专项资金中,对平潭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境内外服务贸易专项展览、在境外设立接单网点等开拓离岸市场活动给予补助;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给予支持;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3年内给予3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离岸服务外包根据合同给予退税。

  2.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获得国际认证。对平潭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境内、境外)所需的申请费、实审费由平潭给予全额补贴。对获得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的,其发生费用由平潭财政按50%进行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上限为50万元。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参照国际资质认证支持标准予以资助。

  3.服务外包企业派遣员工赴境外从事外包服务,因公出境审批手续可实行一次审批、全年有效的办法,并为其提供签证便利。服务外包企业因完成境外订单所需的境外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投资者,需在我省工作,符合条件的可办理3个月至5年的居留证件。

  (三)人才引进和培训政策

  1.把引进服务外包人才列入平潭“四个一千”人才工程,通过税收、资金、住房等方面的支持,吸引一批服务外包团队和高端人才落户平潭。按照平潭引进省外创新创业团队的相关政策,对创新团队给予300~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补助,团队带头人给予50~150万元人民币生活经费补助。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在平潭工作满5年且每年在平潭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在平潭首次购房可购置1套限价商品房。团队带头人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70%给予奖励。

  2.对新入驻的服务外包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3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和科技人员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

  3.服务外包企业的投资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科技人员,其子女可由平潭政府优先安排重点学校就读。同时,其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优先提供。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服务外包企业员工可优先租赁公租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

  4.将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列入平潭海洋大学建设规划,先期启动信息技术类和服务外包类等相关学科建设。2013–2015年对注册在平潭的获得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和平潭财政按1:1:1予以配套。

  5.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每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四)融资担保政策

  1.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上市和并购。对成功上市或者以红筹、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上市的服务外包企业,平潭财政给予奖励100万元。

  2.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离岸外包业务,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支持范围,鼓励省内各银行机构开展服务外包企业股权、股票、债券、存货、仓单、保单、出口退税、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及第三方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并优化配套服务。

  3.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融资担保,对依法设立1年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按年度担保额5‰的比例进行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13-2015年,服务外包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给予保费50%补助、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给予融资总额年3%贴息补助。

  4.设立“服务外包外汇业务绿色通道”。服务外包企业对外支付一定金额以下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资金,免交税务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给予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允许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专用账户,用于收付代外包客户发放的薪酬、津贴等外汇资金,并简化服务外包业务相关的外汇收支审核手续。对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内转(分)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可以凭服务外包企业资格认定文件、转(分)包合同或协议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境内外汇划转。

  (五)台资服务外包企业政策

  1.2013-2015年,台资企业人才培养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由4500元/人提高到6000元/人;台资企业离岸外包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和保单融资,在省外经贸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平潭再分别给予保费20%的补助和融资总额年2%贴息补助。

  2.在平潭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平潭按照台湾居民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予以补贴。

  3.台湾服务外包专才的子女在平潭就读,可按规定享受我省免费义务教育政策。

  三、总部经济

  (一)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域内的综合型总部、职能性总部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5)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符合以下任一条款可视同为总部企业:

  (1)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在实验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

  (2)上市公司;

  (3)在我区新注册设立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2.经营贡献奖励

  (1)凡新入驻的符合实验区产业导向和入区条件的总部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2)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在实验区设立的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3.办公用房优惠

  (1)对购买由我区统一承建的标准厂房、写字楼、生活配套用房,以实验区管委会审批的购买面积,按综合成本价售让给总部企业,但十年内不得转让;对租用实验区内办公用房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2)对需单独建设总部大楼的用地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4.规费减免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二)区外企业在我区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

  对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视同总部经济,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2.规费减免

  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四、金融业

  (一)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

  凡属我区新引进设立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奖补:

  1.经营贡献奖励。从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70%奖励。

  2.开办补助。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分档予以一次性开办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7亿元及以上的,补助800万元;7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300万元。

  (二)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奖补

  凡属我区新引进的营运满一年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以下奖补:

  1、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按营运资金分档给予一次性补助,营运资金在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补助15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补助50万元。

  2、属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30%予以奖励。

  (三)其他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

  1.在我区区域内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实现机构升级或升格为法人金融机构,按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2.对现有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30%予以奖励。

  (四)扶持金融机构的配套政策

  1.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金融子公司,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2.符合认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对其购房、租房给予以下优惠:

  (1)对购买实验区商务营运中心及其他由我区统一承建的写字楼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购买面积按综合成本价售让,但十年内不得转让。

  (2)对租用实验区内办公用房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3)对单独建设办公营运大楼的用地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3.自2013年起,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由政府融资的实验区重点项目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投向注册在我区的小微企业的年度贷款余额(不含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贷款)每增加3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

  4.对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范围的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担保,在省财政安排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区里再比照省里补助标准予以风险补偿。省财政和区财政安排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属为生产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属为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各按年度担保额1%给予风险补偿。

  5.对新引进或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的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

  6.本规定所述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和“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均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多元化经营企业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我区的税收。

  7.本规定所列的优惠政策与我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可择优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8.凡新引进设立并享受上述优惠扶持政策的金融企业,均应在我区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缴纳税收,且应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区,不改变其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除上述外,其他产业鼓励扶持政策正在研究制定中,条件具备时将适时发布。

  摘要说明:以上第一项摘自《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扶持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闽岚综实管综〔2011〕2号)

  第二项摘自《平潭综合实验区服务外包扶持政策》(省外经贸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信息化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2年11月)

  第三项摘自《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闽岚综实管综〔2013〕52号)

  第四项摘自《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闽岚综实管综〔2013〕53号)

  

  

  

  

第五部分 台资企业政策

  一、台资企业财政奖补政策

  (一)凡新入驻并符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相关条件的台资企业(下同),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由实验区依产业类别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不同比例,分别予以奖励。其中,属先进制造业的奖励80%;属现代服务业的奖励50%;属物流航运业的奖励65%(其中属从事国际海运的奖励80%);属现代大型商贸业的奖励50%;属总部型企业(含地区总部)的奖励70%;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视同总部经济,奖励70%;属位居台湾“100大”企业的奖励80%。

  (2)对在我区新引进设立的、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且营运满一年的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含台资参股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1)从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50%奖励;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70%奖励;(2)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分档予以一次性开办补助,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7亿元及以上的,补助800万元;7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及以上的,补助300万元。上述所指的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地方级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含在区内的房地产、建筑施工类项目缴纳的税收,含上缴省级后实际返还我区的税收。

  (三)凡新入驻的台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四)对高新技术台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省定给予保费补助、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给予贴息补助的基础上,实验区再分别给予保费20%补助和保单融资总额每年2%的贴息补助;对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在享受省级信用担保风险补偿金补助的基础上,实验区再比照省里补助标准予以风险补偿。

  二、台资企业用地用海政策

  (一)新入驻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台资企业,对购买由我区统一承建的标准厂房、写字楼、生活配套用房,以实验区管委会审批的购买面积,按综合成本价售让给台资企业,但十年内不得转让;对租用实验区内办公用房的,以区管委会审批的租用面积,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每个台资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台资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对需单独建设总部大楼的用地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二)对新入驻的台资企业项目用地,按取得综合成本价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格可分期缴纳,期限可延长至两年。对新引进的特殊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经区管委会研究,在土地使用上给予特殊优惠,但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对入驻园区的台资企业,经区管委会批准,可根据企业的规模,按照总用地面积的7%比例配套生活服务区,允许其按台湾习俗的生活方式规划构建。

  (三)福建省对入驻实验区的台资企业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予以减征50%。在省定的基础上,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区里再按地方分成部分的50%予以专项补助。

  三、台资企业人才引进政策

  (一)对适用实验区人才引进条件,在符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相关条件的企业任职的台籍高管人员、各类专业科技人员(含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人才,下同),其在实验区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后三年按60%,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和科技人员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补助和租房补贴;或可依据《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按台湾居民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上述个税补贴政策可择优选择,不得重复享受。

  (二)凡属引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经济和金融管理领域、高等教育和培训领域、现代服务及生产制造领域的台湾高层次人才,适用实验区人才引进条件的由实验区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在实验区内首次购买商品房,可优先购置一套限价商品房。

  四、简化台资企业注册条件和手续

  (一)向台商投资企业全面开放投资行业,法律法规或国家明令禁止,以及不符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鼓励发展的产业除外。

  (二)试行直接登记制,实行前置审批部门审批、发证和工商部门发照同步进行的并联审批制度。

  (三)已在实验区设立台商投资企业的台湾地区投资者进行再投资的,只需提交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复印件。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外第三地投资设立公司并以其名义来实验区投资的,其投资项目可免予提交投资主体资格的公证认证,同时享受台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允许台商将其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其对所投资公司的出资。

  (四)对新设立的台商投资企业,允许将其临时租住的办公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民宅)暂时登记为住所,在6个月内办理固定住所登记。

  对分期缴付出资的台商投资企业,允许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首期出资,如因客观原因首期出资无法按时到资的,经企业申请,允许再延期6个月,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出资时间变更登记;对一次缴清出资的台商投资企业,允许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缴清出资。

  因各种原因尚无法依法按时开业的,经企业申请,允许延期6个月开业。

  工商部门免予新设台商投资企业第一个年度年检审查。

  (五)开通台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网上绿色通道,推行企业名称预核准全程网上办理制度。

  台商投资企业在实验区内可批准使用台湾地区投资者习惯使用或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等作为企业名称字号。

  允许台商在自设性户外广告(如店牌店招)中使用繁体字对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进行宣传。

  (六)鼓励台商投资企业在实验区组建企业集团。对拟设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允许其先在该母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并在一年内办理相应的企业集团登记。

  (七)鼓励和支持台商投资企业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来提升台湾地方特色食品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引导台商投资企业积极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对创建成功的予以奖励。

  允许台湾地区农民在实验区直接以自然人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享有同等待遇。

  五、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到平潭创业政策

  大陆普通高校全日制台湾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生和国(境)外高校台湾毕业生(不含各类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毕业生,以下简称“台生”),毕业后5年内到实验区独资、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企业由台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台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台生创业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实验区产业政策,并且具有明确的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鼓励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下:

  (一)工商注册“绿色通道”。免收个体工商户、企业注册登记费和验照费。对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台资企业,免予提交审批机关文件,实行直接登记制。设立注册资本100 万元以下内资有限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

  (二)全程创业指导。提供人事代理服务,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服务费用。免费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市场分析等创业就业服务。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对台生自主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管理、技术与资金等问题提供相应的扶持与帮助,协助台生企业做好企业业务培训、人员招聘以及宣传推介等工作。

  (三)创业资金扶持。创业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为15万元。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贴息贷款,小额担 保贷款最高额度1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提高为30万元,并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2年贴息。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障费用补贴。

  (四)创业平台支持。入驻实验区各类公益性创业孵化基 地、园区的台生企业,3年内免费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所。在基地、园区外租赁场所用于创业的,2年内补助场所租金,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月。企业参加由区管委会举办的各类会展和节庆活动,3年内展位费全免。

  (五)生活保障。在实验区没有生活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承租公租房、人才房租金补贴、购买限价商品房等。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承租人才住房的,由财政补助人才住房租金的60%。具有博士学位的,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六)创业奖励。台生首次在实验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正常经营纳税一年以上,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地台生企业可申请创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15 万元,且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针对台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正在研究制定中,条件具备时将适时发布。

  摘要说明:以上第一项至第三项摘自《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闽岚综实管综〔2013〕55号)

  第四项摘自《关于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台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措施(试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闽岚综实管办〔2011〕108号)

  第五项摘自《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台湾高校毕业生来岚创业的实施办法(试行)》(闽岚综实管综〔2013〕56号)

  

  

  

第六部分 台胞生活就业政策

  一、采认台湾地区从业资格证书

  积极推进台湾地区的建设、医疗等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持台湾地区有权机构颁发的证书,在平潭开展该证书许可范围的相应业务;直接认定持证的台湾地区专业人员在平潭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资格;鼓励持有国际通行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人员和台湾地区人才在平潭创业就业,简化从业资格认证手续。

  二、允许台湾建筑业企业进驻平潭综合实验区

  取得台湾地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加入台湾地区相应同业公会,企业法人注册地在台湾地区的甲等资质的营造企业、较强实力的工程技术顾问公司或建筑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经台湾相应同业公会推荐,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后,可以再许可范围内开展除工程勘察以外的相应建筑活动。

  三、关于赋予台胞市民待遇优惠政策

  (一)台湾同胞子女在实验区内就读(含台商子弟学校),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均可享受免费教育。

  (二)与实验区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台胞,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未与实验区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且常住平潭一年以上的台胞,可参加与本区居民同等待遇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取得居留签注5年以上且在平潭工作3年以上的台胞,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平潭无自有住房或未享有政策性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四、加强教育文化及医疗领域合作

  (一)鼓励和支持台湾高等院校与大陆高校在实验区联办平潭大学、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鼓励台胞独资发展幼儿学前教育,实验区在学校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校舍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倾斜。

  (二)鼓励和支持台湾文化创意企业创办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创意小镇,合作开展动漫产品制作;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台胞投资文化产业龙头企业、文化产业园区等相应的项目补助、贴息或奖励。

  (三)鼓励和支持台湾医疗康复机构兴办独资医疗机构及各类康复保健设施,设立台资独资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五、鼓励台湾同胞兼职、参政、议政

  允许在平潭居住1年以上的台湾同胞参与平潭县人大、政协,到政府咨询部门、科技、人才、教育职能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兼取或任职;建立两岸共同开发平潭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两地相关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交流任职方案,积极探索台湾地区人士参与平潭管理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允许在平潭居住的台湾地区人士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作出突出贡献、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作为特约代表列席、旁听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会议。

  有关其它台胞就业生活优惠政策,将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建设进程及具体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条件成熟时分期分批适时发布实施。

  摘要说明:以上第一项摘自《关于加快平潭人才特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闽委人才〔2012〕8 号)

  第二项摘自《台湾建筑业企业进驻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事建筑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闽建〔2012〕 10号)

  第三项、第四项摘自《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创业发展的暂行规定》(闽岚综实管综〔2013〕55号)

  第五项摘自《关于加快平潭人才特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闽委人才〔2012〕8号)

第七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商事登记制度,对现行注册登记制度进行改革。

  (一)实行“先照后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需要取得前置审批外,其余全部实行后置管理。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项目的经营活动;从事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经许可审批后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商事主体实行直接登记制。将台资企业直接登记制向实验区所有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延伸,企业免于提交审批机关文件,直接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三)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及出资责任等。登记机关只登记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设立时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股东(发起人)实际缴付出资后,凭验资报告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作为备注事项记载于营业执照。

  (四)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五)放宽经营范围登记。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外,商事登记的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选择,可灵活表述经营项目用语,也就是说,可以用行业大类表述,也可以用具体项目表述,还可以用概括性语言表述。

  (六)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商事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的年度报告实行抽查制度。

  (七)建立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或查无下落的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使有违规行为的商事主体“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八)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构建外商投资企业网上提交材料、网上智能比对、网上审查核准、网上核发执照、网上亮照公示、网上自动存档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九)试行商事主体自主选用名称。凡使用“平潭”字样的商事主体名称,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征可以灵活选用,不再审查名称近似等,产生名称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注册资本零首付制

  在实验区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内资有限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

  三、工商行政管理职权下放

  (一)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对于住所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依企业申请,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可以进行登记。

  (二)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住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三)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行使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开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行使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

  (四)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变更登记。

  (五)放宽平潭综合实验区台资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台资企业名称只要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不重名的,允许平潭综合实验区台资企业自主选用;允许台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台湾地区习惯用语作为其所从事行业表述。

  (六)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积极开展两岸产业合作。凡符合有利于深化两岸经贸交流、承接台湾产业转移、促进两岸科技文化教育合作,法律法规又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予以登记。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支持其积极逐步探索,积累经验。

  (七)支持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探索建立报备式年检制度。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行为记录的非重点、热点行业的内外资企业,试行报备式年检。

  (八)支持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试点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电子化年检,取消对纸质年检材料的审核和归档。

  (九)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可以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十)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方面,先行先试。

  (十一)同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部门依法对实验区内广告企业从事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进行审批登记。

  (十二)设立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台湾企业在综合实验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时,可以在广告发布中使用繁体字。

  摘要说明:以上第一项摘自《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第二项摘自《关于提高工商服务水平的七条措施》(省工商局 闽政办〔2011〕225号)

  第三项摘自《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促进两岸交流合作的意见》(闽工商办字〔2012〕73号)

 

 

 

 

 

 
编辑: 韩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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