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为促进大连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依据《大连市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中介机构包括:科技咨询与信息服务,技术交易,科技企业孵化,生产力促进,技术转移和推广,专业技术培训,农业技术推广,创业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以及科技类行业或专业协会(学会)等机构。 第二条 根据《条例》要求对科技中介机构进行备案与界定。主营业务为科技中介服务或科技中介服务年收入占年总收入50%以上的科技中介机构,享受《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政策。 第三条 根据《条例》设立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为: (一)扶持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大连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实施后能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体考核指标另行制定。 (二)资助方式 1.无偿资助:对为高新技术产业、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的科技中介项目给予一定的无偿资助。 2.奖励:对在科技中介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及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条件另行制定。 各区市县、先导区也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设立科技中介服务专项资金,对市支持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匹配。 第四条 从事科技中介服务的机构,符合《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5〕198号)规定的,可以按照该文件规定申请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咨询、科技信息等服务的非营利科技中介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推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提高科技中介机构的标准化水平,增强科技中介机构市场化、国际化的适应能力。 第七条 建立健全大连市科技中介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发挥其在行业中的组织指导、行业自律、资源共享等作用。 第八条 依托行业协会建立科技中介机构信誉评价体系,完善信誉评价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行业协会每年对科技中介机构的规模、服务质量、社会知名度和用户满意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教师离岗创办或进入科技中介机构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保留公职2年。2年期满后重新进入原单位工作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第十条 开展科技中介人才培训,鼓励优秀从业人员出国培训,提高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素质和水平;鼓励与国内科技中介机构进行人才交流与合作,同时通过政府及民间多种途径,加强与国外知名科技中介机构的人才交流与合作,拓展业务范围,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十一条 鼓励科技中介服务集群化发展。入驻高新园区和中科院大连科技创新园的科技中介机构,享受高新园区、中科院大连创新园关于科技中介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投融资类中介机构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投资企业,可按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菜园街1号中环假日酒店写字楼10层 电话:(010)83550099 传真:(010)83523828 Email:qgtql@sohu.com 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版权所有
中国台湾网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