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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试行)
 
 
  来源: 昆山市政府网      日期: 2009-03-17 09:57

 

关于推进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试行)

昆委【2008】48号

台资企业是昆山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推进台资企业在产业内升级和产业间转型,提升台资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 搭建融资平台,拓宽筹资渠道

1.在市各专项资金中设立“昆山市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引导资金”,为台资企业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发展服务贸易等转型升级方面提供专项扶持。

2.积极引导台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辅导提升企业信用等级,便于企业向商业银行融资。

3.积极引导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机构对转型升级的中小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4.由市台协会牵头,组织台企联合组成担保公司,为台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

5.积极引进台湾金融机构,争取彰化银行昆山代表处升格为分行,获得开展经营性业务资质,为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金融服务。

6.鼓励、帮助台资企业上市融资。由市发改委负责台资企业上市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

7.试行股权质押、应收款项质押、动产质押、供货合同质押等各种新的金融手段,通过开发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方式等多种渠道解决企业的融资困难。

二、加强财政扶持,激发企业动力

8.对于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生态保护好、产出效益高的台资企业,根据其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予以一定的奖励。

9.对于经认定升级类企业,项目增资、厂房扩建及新增自动化设备,涉及行政收费予以一定的减免,并加速新增设备的折旧。引进行业领先的高新技术,新产品市场化后根据其当年贡献新增地方财力的70%予以奖励。

10.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向服务业转型。若法人代表和原工业企业法人代表一致,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利用原工业厂房发展服务贸易类项目(不包括商业开发)。

11.对于生产性企业整体转型或分离设立服务贸易企业的实施扶持和奖励,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根据其当年贡献新增地方财力的50%予以奖励;年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其当年贡献新增地方财力的70%予以奖励。

12.鼓励企业在昆设立运营总部,并进行全局运营布局,对于达到一定规模且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企业,根据其当年贡献的地方财力给予一定的奖励。

13.鼓励台资农业项目提升科技含量,加快向现代都市农业转型升级。

三、推动技术改造,促进科技创新

14.台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的设备投资总额,以当年利率为基准进行贴息,其中引进设备按设备总额的35%折算,国产设备按28%折算。

15.鼓励台资企业申报昆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享受相应科技经费资助。

16.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评定为省外资研发机构、昆山市级重点实验室、昆山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以上的企业进行奖励。

17.鼓励企业创品牌,对申报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质量奖、苏州市名牌产品、苏州市知名商标和申报注册商标的企业进行奖励。

18.对于升级类企业,企业产品由中、低端转向高端的研发,通过自我研发和利用院校合作开发,科技成果行业领先并产业化、市场化,研发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通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程设计,达到业界领先水平,研发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四、加快人才引进,提供智力支持

19.积极发挥昆山人力资源市场的载体优势,大力引进台资企业转型升级中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积极发挥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加大人才专业化培训力度。

20.对在本市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台资企业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金额的安家费或租房补贴。

21.对台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由国内外著名高校或培训机构举办的与本人研发项目、工作岗位有关的短期培训或进修,给予适当的补贴。 

22.对于台资企业技术及管理类领军人才,根据其当年在昆认定的个人薪酬给予510%的奖励。

五、建立辅导平台,优化整体环境

23.建立市领导与重点台资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定期走访企业,及时解决企业在转型升级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4.建立昆山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网络平台,提供企业所需的转型升级政策、成功案例等相关信息。

25.建立台资企业转型升级项目联合审批制度,由各区、镇受理,报转型升级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缩短审批时限。

26.依托昆山工业技术研究院,邀请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台湾生产力中心等权威机构和知名管理咨询公司来昆为台资企业转型升级进行技术和管理辅导。

27.以规划建设花桥“海峡两岸产品商品贸易中心”为契机,建立台资企业产品的销售平台;对于部分终端民用产品,在昆山商厦设立台湾商品专区,并利用供销销售渠道,构建全国销售网络。

六、附则

28.本政策施行期限为20089月至20118月,适用对象由转型升级推进委员会具体认定。实施细则由转型升级推进委员会各工作小组另行制定。

 

 

 

 

 

 

 

 

 

 

 
编辑: 韩亚楠        查看/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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