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台企联概况台企联动态新闻中心经贸交流政策法规各地台协会员风采台企联通讯通知公告专题视频图片
  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政策法规-工商管理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来源: 财政部网站      日期: 2009-02-17 13:25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
  二、国产客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三、国产越野汽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2”,“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四、国产专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五、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 O九年一月十六日

 

 

 

 

 

 

 

 

 

 

 

 

 

 

 

 
编辑: 张强        查看/发表评论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菜园街1号中环假日酒店写字楼10层
电话:(010)83550099 传真:(010)83523828 Email:qgtql@sohu.com
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版权所有

中国台湾网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