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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举措(2011.12.26)
 
 
  来源:      日期: 2012-03-05 16:41

 

  一、进一步加强对台资企业金融服务

  1、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在沪台资企业的专项授信力度。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为台资企业提供专项授信,鼓励上海其他金融机构为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金融机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供应链融资、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等创新服务支持在沪台资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中小企业申请“专精特新”专项授信。

  2、鼓励各类型台资金融机构为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台资银行及沪台合资银行为合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各类型金融机构海外人民币业务获取资金帮助。支持台资金融租赁机构为台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3、支持在沪台资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市场首先上市或再融资,支持台资企业返台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劵等筹措资金,支持台资中小企业参与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试点项目,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风险资本投资发展前景好的台资企业。

  4、积极推进台资企业融资体系建设。根据《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沪台合作或台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本市设立和发展。进一步健全本市、区(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资金运作机制,为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创业型、吸纳就业型等台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在小额贷款领域有经验,有影响得台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5、加强台资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建设。探索推动上海、台湾两地征信机构交流,逐步建立两地征信系统之间的合作关系,推动现实信用信息共享,不断改善台资企业的融资环境。

  6、推进台资企业融资服务机制建设。进一步扩大政企银联动机制效应,通过“银企见面会”、“政企双月通气会”等渠道直接掌握台资企业融资需求。发挥网络信息平台作用,加强我市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涉台融资信息等发布管理。

  二、进一步推动在沪台资企业加速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服务业

  7、强化服务台资中小企业升级转型能力。加强涉台部门与相关涉台只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构建市、区(县)两级涉台服务平台,提高辅导台资中小企业升级转型能力。支持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发展,鼓励市台协与市中小企业办、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加强交流。鼓励市台协与市各行业协会、产业团体及台湾生产力中心、台湾中小企业协会等加强交流,开展政府产业政策辅导、信息共享、咨询评估、教育培训、开拓内销通路等方面的合作。

  8、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按照城市转型发展的战略要求,加快实施产业的转型升级。支持台资传统制造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等,对经认定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支持发展台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水、电、煤等资源能源供应方面积极予以保障。鼓励和引导台资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支持台资企业通过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法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换代。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和本市科研项目。积极推动台资企业在上海发展产业合作项目,如LED照明、无线城市、冷链物流和电动汽车等。加大对台资重大投资项目的协调力度,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率。

  9、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和两岸金融监管部门签署的金融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积极吸引台资金融机构在上海集聚发展。支持在沪台资银行按《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有关条款,尽快获准开展人民币业务。鼓励和支持太子证劵、基金(投信)、保险公司在上海积极开展合资合作,设立合资公司。鼓励和支持台资租赁企业在上海进一步的发展。凡在上海设立的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在机构设立,人才引进,金融创新等方面,享受本市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支持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继续扩大新台币和人民币双向兑换试点业务。

  10、支持台资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发展服务业,支持台资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在保持原建筑形态、不改变使用权人、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利用其原存量房屋和土地兴办信息服务业、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行业。支持台资资讯服务类企业在上海发展。根据《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会计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咨询服务类、会计服务类)”,通过认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进一步促进沪台贸易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纳入以人民币计价并作为支付手段的货物贸易等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

  三、进一步创新服务台资企业在沪发展的手段

  11、贯彻落实有关财税扶持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加强在国家税收政策鼓励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业务,支持太子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对于符合条件或取得相应资格的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或给予扶持政策。

  12、进一步加大台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上海知识产权援助办法》,构建以市台协为主的台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宣传平台,鼓励台资企业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和著作权登记,引导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管理,提倡企业依法采用竞业禁止制度。对注册在沪的申请专利的合资企业,按照《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的规定予以资助。台资企业可通过市知识产权援助中心获得一般咨询、执法咨询等援助服务,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申请专项援助等。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支持在沪注册的台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市场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登记、交易转让等。

  13、大力推进台资企业品牌建设。引导台资企业,特别是台资中小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台资企业创建国家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根据《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补贴和奖励。鼓励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上海时装周、上海国际服装文化节、上海国际室内设计节、国际黄金珠宝展、台湾名品展、台商庙会、两岸连锁业品牌论坛等品牌宣传活动、重大会展等。鼓励品牌监测评价、价值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为台资企业提供服务。

  14、积极保障台资企业人才需求。协助市台协建立与市有关高校就业中心、人才中介机构的联系机制,支持在沪台资企业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专业人才,享受相关人才引进保障措施。加强与中西部地区的劳务合作,引进符合台资企业需求的技术人员和适用性劳动力。鼓励台资企业开展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相关财政补贴,支持台资企业员工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台资教育培训机构在沪合作开办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概念。知道台资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完善用工管理制度,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15、进一步依法保护台商合作权益。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结合未来两岸投保协议签署的相关内容,加强涉台法制宣传及执法检查力度,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对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权益的意识。强化上海涉台法律仲裁中心的功能,完善台资企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等应急机制,依法妥善解决涉台纠纷。

 

 

 

 

 

 

 

 

 

 

 

 

 

 

 

 

 
编辑: 孙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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