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临州府发〔2010〕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优化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可依法申请延期。
第二条 投资者投资从事开发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依据《划拨用地目录》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用途、性质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经管委会同意可以转让、抵押和折资入股。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所需土地以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出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入驻项目,享受土地取得价款90%的财政奖励资金。
第五条 对全州特色产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长的投资企业,推荐列入国家或省级龙头企业及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企业。
第六条 凡是符合国家或省、州相关扶持政策的项目,管委会协调、帮助企业争取政府扶持资金,多渠道、多方位予以扶持,增强发展后劲。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协调加强区内企业与银行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开展抵押、质押等贷款业务。
第八条 开发区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九条 区内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获得国家级评奖的,每个新产品奖励20万元;新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认证的,每个新产品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评奖的,每个新产品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区内企业争取到的各类补助奖励资金全额拨付,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国家、省、州制定的有关民族地区的各种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