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奖所得; (七)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来源:广东财税咨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菜园街1号中环假日酒店写字楼10层 电话:(010)83550099 传真:(010)83523828 Email:qgtql@sohu.com 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版权所有
中国台湾网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