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非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566号)规定:对非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用于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同时,主管退税机关在审核其所采购的国产设备退税时,应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将其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并根据协查结果审核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
(来源:广东财税咨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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