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资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产产品一部分转厂(原材料为免税进口),一部分内销(原材料为国内购进),2003年未申请出口产品进项单独核算,其现在申请能否审批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答:根据深国税发[2001]510号文件的规定:单独核算划分进项税额的适用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适用于为生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外购劳务或用于直接销售的外购货物、外购劳务的进项税额,对于外购水电、低值易耗品等难于单独核算的进项税额一律按比例划分。对于共同消耗又难于直接划分的其他进项,也应按比例划分。
2、单独核算的某项业务使用的进项税额,具有相当的单一性和对应性,不能与其他业务使用的进项税额混同。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一般在每年年初,新办企业或开展新业务的企业应在业务开展一个月后,向征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来源:广东财税咨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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