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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台商之家-法律问题解答
 
一外资企业, 在美国的总公司给员工配有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转让收益,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      日期: 2006-05-11 13:25

 


  例如:如果美国公司在2002年3月1日按当日市场价格每股3美元分配给A员工1000股股票期权,该员工接受了此股票期权。2003年3月1日,A员工按当日市场价格每股3.5美元售出200股,该员工获得转让收益100美元[(3.5-3)*200]=100],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公司会将100美元回入我公司的帐户上,我公司该如何为A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的相关规定,个人在任职受雇期间,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附加费、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其拥有的股票在市场上转让,对其股票转让收益,适用有关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对于您公司的例子:员工取得股票期权的多少根据其在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员工获得的转让收益由公司付给,对员工取得的收益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广东财税咨询网)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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