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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台企联通讯-第十一期
 
P60: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
 
 
  来源: 台企联通讯      日期: 2009-05-26 11:09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

——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廳、局、辦)、地方稅務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有關精神,為了更好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和融資服務,努力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融資難問題,幫助中小企業擺脫困境。現就繼續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用擔保機構免稅條件
  (一)經政府授權部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同意,依法登記註冊為企(事)業法人,且主要從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下同)。

  (二)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擔保業務收費不高於同期貸款利率的50%

  (三)有兩年以上的可持續發展經歷,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四)為工業、農業、商貿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五)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餘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六)擔保資金與擔保貸款放大比例不低於3倍,且代償額占擔保資金比例不超過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按要求向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擔保業務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

  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繼續申請。

  二、免稅程式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自願申請,經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地方稅務部門審核推薦後,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並下發免稅名單,名單內的擔保機構持有關檔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各地稅務機關按照工業和資訊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名單審核批准並辦理免稅手續後,擔保機構可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

  三、免稅政策期限

  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諮詢、培訓等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地方稅務局根據本通知要求,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按照公開公正和成熟一批,上報一批的原則,認真做好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受理、審核和推薦工作,工業和資訊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工作安排,下達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免稅名單。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地方稅務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前期信用擔保機構營業稅減免工作落實情況及實施效果開展監督檢查,對享受營業稅減免政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行動態監管。對違反規定,不符合減免條件的擔保機構,一經發現要如實上報工業和資訊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取消其繼續享受免稅的資格。

  六、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地方稅務局要嚴格按規定認真做好審核推薦有關工作,將下列材料以書面形式一式二份(包括電子版)報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小企業司和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一)按年度提供前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營業稅減免工作的成效、存在問題及建議。

  (二)經專家審核,並經公示的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名單。

  (三)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登記表》(見附表),經審計的最近1年完整財務年度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擔保餘額變動表,以及報表中相關資料的附注和說明),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影本,最近1年完整年度經協作銀行加蓋公章確認的擔保業務明細表(提交的明細表指標中應含有:協作銀行名稱、擔保企業名稱、擔保金額、擔保費收入、擔保機構與受保企業合同號、貸款銀行與受保企業貸款合同號、擔保責任發生日期、擔保責任解除日期)。

  (四)已取得免稅資格,但經審查不符合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取消名單及理由。

  

 

 

 
编辑: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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