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 索:   高级检索
首页台企联概况台企联动态新闻中心经贸交流政策法规各地台协会员风采台企联通讯通知公告专题视频图片
  首页-台企联通讯-第二十九期
 
P24:台湾上市公司可对大陆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来源: 《台企联通讯》      日期: 2012-06-05 11:22

 

 

金融服务委员会 主委 王健源 

  

  台商渡海来到大陆打拼,受惠于大陆员工的付出及支持甚多,不论是基于企业家礼贤下士照顾员工的责任,或是巩固经营团队永续经营的目的,善用员工股权激励措施让大陆员工分享利润,从而提高向心力,是成功台商经常思考的课题。

  本文介绍大陆台商在台湾股票上市可实行的各项员工股权激励措施,及海峡两岸对员工股权激励有关的法令,希望有助于台商吸纳两岸优秀人才,成功拓展大陆事业。

大陆员工可参与台湾上市/柜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大陆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了规范和完善大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外汇管理,今年3月16日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个人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上项《通知》中之「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境内公司」是在境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含代表处)以及与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内各级母、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境内机构。

  上项《通知》明确指出「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故台湾的上市/柜公司,不论是设立在台湾境内的公司,或设立在境外但在台湾第一上市/柜的海外企业,其所控股的大陆公司及大陆代表处的陆籍员工,均可参与台湾上市/柜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台湾上市/柜公司对于安排大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台湾《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第22条,台湾上市或上柜公司(不含兴柜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核给有价证券与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之大陆员工:

  1. 库藏股转让;

  2. 员工认股权凭证;

  3. 员工分红入股;

  4. 现金增资员工认股(子公司员工不适用)。

  大陆籍员工依前项规定取得股东身分后,得依法认购或获配股份。上市或上柜公司应以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大陆籍员工集合投资专户之名义,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登记,并由台湾地区代理人或代表人办理有价证券卖出之开户。该账户限于卖出该等员工因行使认购有价证券权利及因让受与配发取得之股票,不得从事其他证券买卖交易。

  因为台湾公司法第267条并未明文规定现金增资保留由员工认股对象得包含从属公司之员工,故前各项「股权激励计划」除现金增资员工认股仍仅限该公司之大陆员工外,其余库藏股转让、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员工分红入股三种方式之对象,则可包括该公司及其岛内外子公司之全职大陆员工。

新出炉「限制型股票」激励对象不包括子公司员工

  台湾金管会于今(2012)年2月20日修正「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部分条文,企业经股东会通过后,可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即「限制型股票」。限制型股票之运作方式系企业发行新股,以低价或无偿给予员工,员工需达成约定之服务条件或绩效条件后,方有权出售实现获利(即限制员工出售实现获利的权利);若约定期满员工未达到约定条件,企业得依发行办法收回股份,视为公司未发行股份办理变更登记,主要作为营运阶层的奬酬工具。

  就限制型股票得限制之权利范围,为增加企业发行弹性,目前主管机关规定得回归由发行人依公司所需之员工激励效果及奬酬计划来设计相关之限制范围(如股票转让、投票权、参与股利分配权或取得配股配息后是否受限制等)。另有关限制型股票发放之对象,因限制型股票之法源为公司法第267条,而依据公司法现行之解释函(2001.12.24经90商字第09002272930号函)规定,依公司法设立之公司,其法人人格系各自独立,而公司法第267条并未明文规定发放对象得包含从属公司,故限制型股票之发放对象仅以公开发行之本公司员工为限,不包含转投资之子公司(即不包含控股之大陆企业)员工。

台湾证券主管机关对于申请第一上市/柜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查规定

  目前在台申请第一上市/柜之海外企业常见之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多采用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方式,兹摘录主管机关审查岛外发行人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处理原则如下:

  1.在不违反岛外发行人当地国及注册地之法令前提下,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应与台湾上市公司间有一致性之规范。

  2.员工认股权凭证流通在外数额原则上应不得逾台湾公开发行公司得发行员工认股权数额之上限(目前为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5%);超过15%惟未超过30%之部分应出具书面承诺,于超限情形改善前不得再增发员工认股权凭证;至已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在外流通余额占已发行股份总数达30%者,交易所原则上不受理其上市申请。

  3.如有发行所谓「限制型股票restricted stock」或其他具潜在股权稀释效果之员工酬劳工具,应并计入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上限额度计算。

  4.上市后,如拟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应比照台湾发行公司向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始得为之,悉依现行制度洽办上市。

「股权激励计划」均应认列相关薪资费用

  不论采用库藏股转让、发行员工认股权证、员工分红入股、现金增资员工认股与限制型股票等何种「股权激励计划」方式,均应认列相关薪资费用,故对公司获利能力将有所冲击。

  原依据台湾金管证六字第0960065898号之规定,未上市/柜之公开发行公司及兴柜股票公司所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应采内含价值法衡量员工认股权之价值,故过去常见公司以每股净值作为公平价值以计算相关之酬劳成本,但自2010年1月1日起,该函令业已废除,目前应依财会第39号公报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上市/柜公司及未上市/柜公司均应委请证券专家以选择权评价模式,于给与日(亦即发行日)衡量员工取得股票之公允价值,并于既得期间分年认列相关薪资费用。

  综上,目前大陆及台湾主管机关对于大陆员工参与台湾上市/柜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均抱持开放的态度,大陆员工可享有与台湾员工同样的股权激励措施,对有志于永续经营的企业而言,在台湾上市/柜可创造员工财富,有利于巩固员工向心力,应是明智的选择。而对于实际规划「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而言,除应审慎评估对公司财报损益的影响外,亦应衡量各种奖酬方式是否能与公司短、中、长期留才计划相连结,期以留住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而提升公司未来发展的竞争力。

  (以上文章由台湾国泰金控旗下国泰证券资本市场处整理) 

  

 

 

 

 

 

 

 

 

 

 

 

 

 

 

 

 

 

 

 

 

 

 

 

  

   

   

   

   

   

   

   

   

   

   

   

  

  

  

  

  

 
编辑: 孙云霞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A座608室
电话:(010)83550099 传真:(010)83523828 Email:qgtql@sohu.com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89 工信部许可/备案号:京ICP备14002918号-2
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版权所有

中国台湾网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