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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台企联通讯-第二十二期
 
P47:台商在天津投资 允许申办个体户
 
 
  来源: 台企联通讯      日期: 2011-05-09 10:08

   

  天津新出台了一系列宽松政策,鼓励台商投资。今后台商来津投资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可凭台胞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直接办理审批登记;注册资本中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70%;允许台湾居民在天津申办个体工商户。

  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台办日前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相关规定,今后台商来津投资,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条件。允许坐落在滨海新区的台商投资企业名称直接冠以「天津滨海新区」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作为行政区划。依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允许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成形式之前。

  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名称行业用语限制。台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两个以上大类的,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在出资方式上,除货币、实物出资方式之外,鼓励以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台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者除外),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支持台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注册资本;允许台商以在大陆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

  此外,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出资到位期限。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新办台商投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又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经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允许其延期6个月开业。

  《意见》还放宽了台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台商投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允许其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从事电子、生物、高新科技以及从事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

  同时,天津还将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营造权益保障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台湾水果等农产品商标权的保护,严厉打击假冒台湾水果等农产品的行为;依法保护台湾果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 孙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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