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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台企联通讯-第十五期
 
P25:第四次陈江会:两岸经济合作从基础走向深化
 
 
  来源: 《台商》月刊      日期: 2010-09-02 15:59

 

  随着2009年12月22日海协会和海基会两会领导人陈云林、江丙坤在台北市签署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两岸农产品检验检疫合作、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据悉,两会自2008年6月恢复制度化协商以来,总共已签署了12项协议。从这12项协议所展现的两岸关系脉络来看,两岸经济合作正从基础走向深化,逐步向制度化方向发展。
  陈云林抵达台湾后致词时表示,两岸协商先易后难,先经济后政治,这样成功的做法持续做下去,海协会相信一定会得到台湾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两岸和平发展的道路一定会越走越宽广。相关专业人士分析说,在目前两岸政治协商尚未启动的情况下,两会就两岸经济关系达成的协议,成为两岸关系发展的重要基石。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台湾经济受到很大冲击,台湾各界也希望通过两岸经济合作的制度化,来改善经济、走出困境。
  分析第四次陈江会谈的特点,与以往三次会谈涉及的都是两岸关系基础性内容相比,此次签署的三项协议更加具体、专业,领域越来越广,更多呈现了两岸经济关系深化发展。
  此次会谈海协会中很多大陆企业家的身影吸引了众多台湾媒体的关注。12月23日上午,两会就大陆赴台投资来台等话题进行了进一步沟通。2009年7月台湾当局开放大陆投资来台,但由于受到岛内一些势力的反对,陆资赴台条条框框多,开放领域有限,市场利润较低。开放半年来,只有约800多万美元、15项大陆投资获得批准,其中除一项为制造业外,多为服务业,与台湾方面的预期差距较大。此次两会就此进一步讨论,对未来陆资赴台会有推动作用。
  12月22日,大陆海协会副会长郑立中宣布,两岸两会第五次制度性协商明年上半年在大陆举行,两岸洽签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将列入重点推动的议题。ECFA是指在世贸允许的框架内,两岸类似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合作协议。近来,台湾内部讨论ECFA议题日渐热烈。12月11日,在一场由台湾大学公共经济研究中心举办的「ECFA面面观,总体经济影响评估」座谈会中,台湾经济和两岸事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出面说明ECFA对台湾的帮助,以及对所带来冲击的应对措施。有关人士表示,若不签署ECFA,台湾主要竞争对手签署的FTA全面运作之后,对台湾有害无利;大陆目前是台湾重要的经贸伙伴,不签ECFA就不利出口,产业将萎缩或外移,就业需求也会减少。而ECFA签署后,将有利出口扩张,并带动产业发展,就业机会增加。
  明年东盟与中国的10+1协议生效,日本韩国也将加入成为10+3,台湾与大陆经贸关系非常密切,在10+1生效之前与大陆签署类似协议,才能避免被边缘化。而且区域经济整合是全球经济发展规律,全球有400多个类似ECFA的经济合作框架,是台湾经济必走的道路。签署ECFA,台湾不仅可以在未来的发展中借助大陆优势,同时也是希望借此在国际空间上寻求突破。
第四次两会领导人会谈同意将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列为明年第五次两会会谈重点推动的协商议题,对此,岛内相关人士称,ECFA必将成为明年两岸关系的核心议题,也必然成为明年台湾岛内政治斗争的一个主题。上述人士表示,两岸签署ECFA,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他预期,明年年中或下半年,两会将可能就此签署协议。  
  附录:两会签署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等三项协议
  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2009年12月22日下午在台中签署了《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海峡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三项协定。

  


 

  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

  (全文)

  
  为维护海峡两岸渔船船主、渔船船员正当权益,促进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就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在符合双方各自雇用渔船船员规定下,进行近海、远洋渔船船员(以下简称船员)劳务合作,并对近海与远洋劳务合作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二、合作方式
  双方同意两岸船员劳务合作应通过双方各自确定的经营主体办理,并各自建立风险保证制度约束其经营主体。
  三、契约(合同)要件
  双方同意商定船员劳务合作契约(合同)要件。
  四、权益保障
  (一)双方同意保障船员以下基本权益:
  1. 船员受签订契约(合同)议定的工资保护;
  2. 同船同职务船员在船上享有相同福利及劳动保护;
  3. 在指定场所休息、整补或回港避险;
  4. 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
  5. 往返交通费;
  6. 船主应履行契约(合同)的义务;
  7. 双方商定的其它权益。
  (二)双方同意保障渔船船主(以下简称船主)以下基本权益:
  1. 船员体检及技能培训应符合双方各自规定;
  2. 船员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3. 船员应接受船主、船长合理的指挥监督;
  4. 船员应履行契约(合同)的义务;
  5. 双方商定的其它权益。
  五、核发证件
  双方同意各自核发船员身分或查验证件。
  六、协调机制
  双方同意各自建立船员、船主申诉制度和两岸船员劳务合作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并指导经营主体解决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如遇重大安全事件等情形,双方应及时通报,共同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严格处理违反协议的经营主体。
  七、交流互访
  双方同意定期进行工作会晤、交流互访,评估协议执行情况。
  八、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信息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九、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经双方同意可指定其它单位负责实施。
  (二)本协议其它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十、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一、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九十日。
  本协议于十二月二十二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具体安排 
  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双方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经营主体
  台湾方面经营主体为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中介机构,大陆方面经营主体为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渔船船员劳务合作经营公司。
  双方将在协议签署后尽快交换并公布经营主体名单。
  二、契约(合同)种类
  两岸船员劳务合作须签订以下契约(合同):
  (一)经营公司与中介机构签订劳务合作契约(合同);
  (二)经营公司与船员签订外派劳务契约(合同);
  (三)船主与船员签订劳务契约(合同);
  (四)中介机构与船主签订委托劳务契约(合同)。
  三、契约(合同)要件
  (一)经营公司与中介机构签订劳务合作契约(合同)要件如下:
  1. 船主名称、服务船舶名称、作业渔场区域、拟雇佣船员的职务及契约(合同)期限;
  2. 船员资格条件及应遵守事项;
  3. 应给付船员工资额度及支付方式;船员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船员往返双方口岸及返乡交通费分担标准;
  4. 船员及船主基本权益保障事项;
  5. 船主及船员违约处理;
  6. 可归责船员或船主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由经营公司与船员或中介机构与船主负连带赔偿责任;
  7. 纠纷调处及违反契约(合同)处理;
  8. 其它经双方议定事项。
  (二)船主与船员签订劳务契约(合同)要件如下:
  1. 船主名称、船员姓名及其住址、服务船舶名称、作业渔场区域、船员的职务及契约(合同)期限;

  2. 船员工资、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交通费和支付方式;
  3. 船员劳动保护、在暂置场所休息和避险的权利、食宿、福利;
  4. 船员遵守事项;
  5. 船主提供福利;
  6. 纠纷调处及违反契约(合同)处理;
  7. 其它经双方议定事项。
  四、证件查验
  近海船员须持登轮作业证件领取当地查验证件;远洋船员须持海员证件。在双方商定的过渡期内,近海船员可持登轮作业证件或身分证件领取当地查验证件。
  五、船员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
  双方共同议定船员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等事项。
  六、转船程序
  双方同意严格界定船员合理转船和违规转船事项,具体程序由双方商定。
  七、接驳船舶
  双方同意船员接驳船舶须符合对客船等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要求,并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可搭载非本船船员人数的证明文件。
  八、近海船员登船港口
  大陆方面近海船员登船港口为:福建省福州平潭东澳、厦门东渡同益、漳州漳浦旧镇、泉州惠安崇武、莆田湄州宫下、宁德霞浦三沙、宁德福鼎沙埕;浙江省舟山沈家门、温州霞关。
  近海登船港口可视需要调整,并知会对方。
  九、暂置场所
  (一)台湾方面岸置处所为:宜兰县南方澳渔港、基隆市八斗子渔港、新竹市新竹渔港、台中县梧栖渔港、高雄市前镇渔港及屏东县东港渔港。
  (二)台湾方面划设暂置区域之渔港为:基隆市长潭里渔港、外木山渔港;台北县淡水第二渔港、富基渔港、磺港渔港、野柳渔港、东澳渔港、龟吼渔港、万里渔港、深澳渔港、鼻头渔港、龙洞渔港、澳底渔港;桃园县永安渔港;云林县箔子寮渔港;台南县将军渔港;台南市安平渔港;高雄县兴达渔港;台东县伽蓝渔港、新港渔港、大武渔港、小港渔港;花莲县花莲渔港;宜兰县大溪渔港、大里渔港、石城渔港、乌石渔港、梗枋渔港;澎湖县马公渔港、锁港渔港、桶盘渔港、山水渔港、龙门渔港、鸟屿渔港、竹湾渔港、风柜东渔港、潭门渔港、七美渔港、虎井渔港、南北寮渔港、沙港东渔港、赤崁渔港、吉贝渔港、横礁渔港、合界渔港、小门渔港、大池渔港、赤马渔港、内埯北渔港、内埯南渔港、外埯渔港、将军南渔港、东屿坪渔港、花屿渔港;连江县东引中柱港、莒光青帆渔港、福澳渔港、北竿后澳渔港。
  (三)船员第一次进港台湾方面查验渔港为:宜兰县南方澳渔港、大溪第二渔港;基隆市八斗子渔港;台北县淡水第二渔港、澳底渔港、野柳渔港、磺港渔港、深澳渔港;桃园县永安渔港;新竹市新竹渔港;台中县梧栖渔港;云林县箔子寮渔港;台南县将军渔港;台南市安平渔港;高雄县兴达渔港;高雄市高雄港第二港口;屏东县东港渔港;台东县伽蓝渔港、新港渔港;花莲县花莲渔港;澎湖县马公渔港、桶盘渔港、龙门渔港、鸟屿渔港、潭门渔港、七美渔港、虎井渔港、赤崁渔港、吉贝渔港、小门渔港、内埯南渔港、外埯渔港、将军南渔港、东屿坪渔港、花屿渔港;连江县东引中柱港、福澳渔港。
  暂置场所可视需要调整,并知会对方。
  十、过渡安排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双方应尽快交换经营主体风险保证制度等相关规定。台湾方面负责将已在台湾近海渔船工作的大陆船员进行登记并与大陆方面交流有关信息。同时,台湾船主应根据规定为已在台湾近海渔船作业尚未办理保险的大陆船员办理保险,并要求上述船员契约(合同)期满后返回大陆。如需雇用,需依本协议办理。

  

 

 

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

(全文) 

 

  为保障海峡两岸农业生产安全与人民健康,促进两岸农产品贸易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原则与目标

  双方同意本着互信互惠原则,在科学务实的基础上,加强检疫检验合作与交流,协商解决农产品(含饲料)贸易中的检疫检验问题,防范动植物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建立业务会商、研讨、互访、考察及技术合作机制。必要时,可成立工作小组开展检疫检验专项领域技术合作研究。
  三、讯息查询
  (一)双方同意提供检疫检验规定、标准、程序等讯息查询,并给予必要协助。
  (二)双方同意加强农药及动物用药残留等安全卫生标准交流,协调处理标准差异问题。
  四、证明文件核查
  双方同意建立检疫检验证明档核查及确认机制,防范伪造、假冒证书行为。
  五、通报事项
  (一)双方同意及时通报进出口农产品重大疫情及安全卫生事件讯息。
  (二)双方同意定期通报进出口农产品中截获的有害生物、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它不合格情况。
  六、紧急事件处理
  双方同意建立重大检疫检验突发事件协处机制,及时通报,快速核查,紧急磋商,并相互提供协助。
  七、考察确认
  双方同意建立农产品安全管理追溯体系,协助进口方到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考察访问,对确认符合检疫检验要求的农产品,实施便捷的进口检疫检验措施。
  八、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讯息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九、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指定其它单位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它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一、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九十日。
  本协议于十二月二十二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

(全文)


  为便利海峡两岸经贸往来,促进两岸产业合作,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提升两岸贸易产品质量(质量)及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认可(验证认证)及消费品安全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共同采取措施,开展下列领域的交流合作:
  (一)标准领域:积极探索和推动重点领域共通标准的制定;开展标准信息(信息)交换,并推动两岸标准信息(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标准培训资源共享。
  (二)计量领域:促进两岸法制(法定)计量合作、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信息(信息)交流;合作研究最高量值准确可靠的装置,并开展相关装置的比对;推动测量仪器溯源校准(校正)的技术合作。
  (三)检验领域:沟通两岸检验标准和程序;建立两岸贸易中商品检验合作与磋商机制;开展商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合作。
  (四)认证认可(验证认证)领域:沟通两岸认证认可(验证认证)标准和程序;共同推动两岸新领域认证认可(验证认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推动两岸认证认可(验证认证)结果的互信,就双方同意的项目作出具体安排。
  (五)消费品安全领域:建立两岸消费品安全信息(讯息)通报联系机制;建立两岸贸易消费品安全协处机制;加强对不合格消费品处理的沟通与协调。
  (六)加强上述合作领域内相关制度规范的信息(信息)交换。
  (七)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事项。
  二、合作形式
  双方同意就前述合作领域采取如下措施:
  (一)分别成立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认可(验证认证)及消费品安全合作工作组,共同商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活动范围等,并可根据需要形成相关领域的合作档。
  (二)以技术合作、专家会议、信息(信息)交流、人员互访及业务培训等方式开展标准、计量、检验、认证认可(验证认证)及消费品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双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并指定联络人负责各领域业务的日常联络及工作方案的实施。
  三、相互协助
  双方同意对执行本协议的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在执行本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信息(信息),遵守约定的保密要求。
  五、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信息(信息)交换、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六、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它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七、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八、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九、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九十日。
  本协议于十二月二十二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编辑: 孙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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