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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7: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台企的影响
 
 
  来源: 台企联通讯      日期: 2008-01-24 17:10

 

深圳的国际化有目共睹,要求企业紧跟大势

 

劳动合同法解读〉〉

   

    通过对新《劳动合同法》的通读,本文总结归纳了以下几个重点,供大家参考。

 

 一、立制民主原则。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须经过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后,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企业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换言之,公司要怎么经营,怎么奖惩员工,不再是老板可以单独决定,而是集体协商。若企业主制定规章违法,员工不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主还要负担相关损害赔偿责任。

 

二、落实社保制度。企业要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或约定不办理保险。新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又约定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试用期受重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新《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试用期薪资,必须不低于同等职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且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辞退,必须说明理由,否则就是违法。

 

四、不能随意辞员。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辞退员工不能随意,只有出现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情形才能辞退,解除合同也必须出现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员工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五、规范合同签订。有鉴于劳动合同签订率过低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决企业与员工建立劳资关系时,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约的,最晚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如一个月到一年内不签约,赔偿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约,视为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主不与劳工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续签的条件比原本更差,企业主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则是按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与台湾同)。只有在劳动合同届满时,企业主主动提出续订遭劳工拒绝时,企业主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还增加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六、发薪必须按时,加班酬劳加倍。有关薪金规定与加班报酬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足额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时支付的,劳动者可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在法定工作日的标准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七、雇员须缴纳专项费用。200811日起,雇主每聘用一名劳工,必须缴人民币5000元(约新22000元)到专户,预防雇主「落跑」。以一家万名员工工厂计,一次就要冻结人民币五千万元(约新币二亿二千万元),影响颇大。

 

八、劳动争议仲裁有时限。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日,即劳动争议发生60日之内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耽误了时效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无法得到司法救济。

 

劳动合同法对台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发布后,企业用工面临以下困难:

 

一、员工权益更重。规章制度不能单方可以决定;用工必须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不能一年一签;违约金不能随意设定;试用期不是廉价期;辞退员工不能随意决定;劳务派遣将不能为企业提供规避风险的可能;拖欠劳动报酬将处以50100倍罚款;招工不可收取押金、扣押证件;退工义务不许随意拖延履行。

 

二、雇佣成本提升。据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与过去不完全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相比,雇佣成本将会提升,每名员工的劳动成本将增加五成以上。以上海地区来说,工资成本将增加约44%,昆山和东莞则增加约四成。同时,基本工时从每周42小时减为40小时,加班费将大幅增加。为保障劳工,新法规定每月加班上限为36小时,两班制的工厂要改为三班制,换句话说,工厂必须聘用更多劳工。

 

三、投资风险加大。新规,200811日起,雇主每聘用一名劳工,必须缴人民币五千元(约新币二万二千元)到专户,这一政策必会冻结部分投资资金,影响颇大。且工人因工作场所安全设施不符标准造成伤害,雇主也必须全责负担其日后生活,当然这是企业所需承担的责任,久已有之。

 

劳动合同法主要冲击劳力密集型制造产业,尽管人事成本和营运成本相对升高,短期在大陆企业也许发生人事动荡的「短痛」,但从长期来看,法令趋向完善应可让劳资关系更健康,这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件好事,西方发达国家皆已如此,这是经济法律的进步,对于大多数守法的台商也有奖励效果。

 

 

 
编辑: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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