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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台企联通讯-第三期
 
P29:企业内规不完善贻害无穷
 
 
  来源: 全国台企联      日期: 2008-01-24 16:25

 

一、案情简介

先生在某机械厂从事焊工工作, 2004年春节前,某机械厂安排员工在2004年1月13日至1月29日放假,万先生在放假前已预先请假3天,万先生应当在2004年2月3日上班,但直至2月8日万先生仍未上班。某机械厂依据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发出通告,对2月8日尚未上班的万先生作自动离职处理。

2004年2月11日万先生来到某机械厂处要求补办请假手续,万先生提供了2004年1月18日的检验单及药费单据,但未能提供2004年2月3日至10日期间的病历、药费单及医生证明,某机械厂不予批准,并告之: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已对万先生做自动离职处理。万先生于当天填写辞职呈批表,次日行政主管厂长签名同意,当时辞职(退)一栏是空白的,后来万先生填写上去辞职(退)原因是:“本人因生病请假不批被辞退”,办理了相关的离职手续,并领取了当月工资。

同年3月15日,万先生以某机械厂不批准请假被辞退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法院判决结果

双方的争议从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最后持续到法院再审,最后法院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由于某机械厂并未就其规章制度已征求员工意见并已向员工公示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万先生对此亦予以否认,故某机械厂据以辞退万先生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最终判决某机械厂败诉,并需支付万先生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法》关于完善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规章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公司内部的法律”,一个不够完善的规章制度则往往成为企业劳动争议不断的导火索,甚至成为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关键原因。法律规定不可能对企业的日常管理都规定得面面俱到,每个企业又有自身的特点,因此把内部规章制度的制订权赋予了企业,并规定员工有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但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规章制度制订权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要企业行使该权力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即将于200811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规章制度制订、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38条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80条规定:企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与《劳动法》相关规定比较,《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加大了企业规章制度违法的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上述案例中的某机械厂,正是由于没有严格按法律的要求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并保留好相应民主讨论和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败诉结果。

四、企业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操作对策

1、  目前存在的问题

(1)        许多成立多年的企业,一直沿用旧的规章制度,而没有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修改,合法性有待进一步完善。

(2)        只规定了员工的义务以及相应的处罚,对于表现优异、工作积极的员工没有设立奖励和激励机制。员工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        规章制度的制定只是企业的几个领导私下讨论决定,没有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的讨论参与,制定程序不合法,没有履行民主程序制定的要求。

(4)        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没有履行公示告知义务,或仅仅在企业公告栏中张贴。

(5)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规章制度备案,不是规章制度生效的护身符,不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

2、  操作对策

(1)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清理企业规章制度中的违法内容,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2)        积极建立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并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把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统一起来,让二者和谐发展,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程序合法性的要求。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讨论的证据,如民主讨论签到表、会议记录等。

(3)        设计公示程序,通过公告、入厂培训、领取签收、规章制度学习考核奖励等形式,让员工知晓并了解其中的内容,并作好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

(4)        应重视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与适当性。《劳动合同法》对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的这一规定,对此,企业应积极应对适时而变,在规章制度执行的过程应及时应对政策变化和员工意见并及时作出修正。

五、律师提醒

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是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手段,它在劳动关系管理中能起到正面的教育、引导作用和反面的警戒、威慑作用,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它是有效预付和应对劳动争议重要手段之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刚开始企业可能要投入比以往更多的成本去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但从企业的长远发展看,这反而是节约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有效途径,企业应积极把握《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这短短的2个多月的时间,抓紧完善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编辑: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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