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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9:2008,哪些新法上路?
 
 
  来源: 台企联通讯      日期: 2008-01-23 14:32

 

2007年渐行渐远,对于过去的一年,忙碌、焦虑、苦撑、得失,台商甘苦自知;

 

2008年大步走来,对于新来的一年,思考、分析、对策、行动,台商生存救赎。

 

未来大陆经营环境的变化,是台商审时度势、制定战略的重点关注。2008年大陆究竟有哪些新法上路?影响是什么?因应策略在何方?

 

随着新年钟声的敲响,大陆多部法律也正式宣布上路。这其中,与台商密切相关的新法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节约能源法」、「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细则陆续出台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改变在于对外商企业所得税由原优惠税率15%提升至新税率25%。近日大陆国务院正式对外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但是,外界关心的税收优惠过渡期安排并没有在《条例》中涉及。国务院指出,将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除税收优惠过渡的具体办法外,财政部门还会对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问题专门出台文件。而财税部门将在专门的档中具体明确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资本结构调整、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等重组活动中的税务处理。

 

富兰德林事业群总经理刘芳荣也提醒台商注意新颁细则中的「新优惠政策领域」:第一,高新技术。台商应留意大陆2000年公布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除因牵涉到高新技术企业影响15%的税率认定外,高品(高新技术产品)与高企(高新技术企业)还会影响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50%抵扣的资格。第二,环保节能。2008年起台商只要是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三方面设备,符合官方要求的目录范围内,所花费设备金额的10%可直接抵减当年度应纳税额,抵扣不完的部分可以留待往后5年继续抵减;如果是生产环保节能设备或提供环保节能服务的企业,从开第一张发票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第三,农业。从事种花、种茶、养殖业等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半征收,符合官方要求的农、林、渔、牧四大行业甚至有可能完全免缴企业所得税。

 

而对于新法给市场带来的影响,平安证券关于所得税法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两税合并对不同的行业影响不同。根据统计分析,目前银行、饮料、通信、煤炭、钢铁、石化、商贸、房地产等行业的实际税负高于25%,因此上述行业将受惠,造纸行业税负接近25%,行业整体受益不大;此外,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税负水平低于25%,并不能享受两税合并的好处。上述行业中只有一部分实际税负高于25%的公司可以享受两税合并带来的好处。

 

从投资面来看,业界人士认为,未来投资者仍需要关注中长期持续受益的行业,同时关注消费升级和「人口红利」带来利好的行业。如受两税合并影响最大的银行和地产业,尽管近期受到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出现大幅波动,但是从中长期来看这两个行业的成长性仍值得关注。

 

「劳动合同法」:封堵规避漏洞

 

1994年大陆实施「劳动法」其实已规定雇主与劳动者须订定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此一规定并未落实执行,这次订定新「劳动合同法」,对厂商在劳动契约订定、资遣费、大量解雇劳工、人力派遣,甚至竞业禁止等,均有明确规定。

 

较重要规定包括强制雇主签订劳动合同,雇主自雇用劳工之日起 1个月内,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 1年内,若未订立劳动合同者,应对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雇主满1年未订立劳动合同者,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资遣费方面,条文规定劳动者遭资遣时,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工作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近年大陆劳工需求大量增加,但一胎化政策使得年轻劳动供给不似以往充沛,有些地方甚至还发生严重缺工的现象,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有利于素质较高的劳工。在对企业影响方面,体质健全的企业大多已按照类似「劳动合同法」的标准实施,即使用人成本增加,影响不至太大,但对于体质弱且劳力密集企业则冲击不小。

 

而新近征求意见的「劳动法实施细则草案」则包括涉及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劳务派遣等多个章节,条款达五六十个,有可能还会增加。「细则」中一个引人注目的条款,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进行了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几种情形下,比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细则」指出,第一项「连续工作满10年」,是从劳动者开始提供劳动时计算,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或者因业务划转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而对第二个「连续」的解释则明确,只要是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一年内再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就算「连续订立」。照此理解,要使工龄「归零」,间隔至少需要一年。劳动合同法细则对这两个「连续」的解释,使通过「工龄归零」规避法律的做法受到了严格限制。

 

「细则」还对资方解除劳动合同应通知工会的特殊程序进行了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一些专家将这个程序称为「工会审查程序」,认为这是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法定的必经程序。而「细则」中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事后补正。」专家分析,这里的「符合法律规定」,是指符合法律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规定,只是未经「工会审查」,在补正手续之前,仍然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就业促进法」:消除就业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由全国人大会常委员会于2007830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此法将对就业歧视明确说「不」。意在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强调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时,应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法案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特别是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同时,法案提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法案还规定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就业促进法」还对职业教育和培训进行了专章规定。强调依法发展职业教育,加大职业教育和培训力度,鼓励开展职业培训。

 

「节约能源法」:节能环保有商机

  

    2007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41日起施行,旨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大陆立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新的节约能源法还明确,大陆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节约能源法」强调,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大陆将在资金投入和价格政策等方面向环保产业倾斜,这将直接扩大环保工程建造商、设备生产商和设施运营商等的市场规模,为环保设施运营商提供广阔的收购扩张机会,因此,建议台商重点关注大陆鼓励发展的几大领域:生物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小型水力发电,节能环保型的交通运输工具等。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束外企占地免费午餐

 

2007126,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11日起施行。新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时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一耕地占用税新政策结束了外企长达20年的「免费午餐」。按新《条例》相关规定来看,如果以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一家占地100亩的外企则要面对将近66万元的耕地占用税。特别是对于一些占地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来说,经营者不得不将面对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耕地占用税税单。

 

从内容上看,《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相关政府部门依照《条例》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放假办法」和「休假条例」:三、五年内不再调整

 

20071216,大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均自200811起施行。

 

根据《办法》,从2008年起,取消五一黄金周,增加清明、端午、中秋为法定节日,大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而《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满20年年休假15天。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条例》指出,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元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办法》与《条例》必须配套出台,这是前提。」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民协节委会主任李汉秋说,带薪休假是第一步,这样在「五一黄金周」的时间分给其它传统节日之后,职工依然有集中的时间度假。他同时指出,这样的节假日调整至少在三五年内不再会变化。

 
编辑: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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