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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商情快报-投资项目
 
湖北恩施投资优惠政策摘要
 
 
  来源: 台企联      日期: 2009-03-05 16:37

 

恩施州着力打造优越的投资环境。州委、州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若干意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恩施州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海内外客商提供了优惠的政策保障。

恩施州委、州政府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政策(摘要)

1、市场准入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产品和行业,均可在我州生产和经营。工商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从事个体经营的,只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均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有关证明直接申领工商执照。创办私营企业的,可以先登记开业、后完善手续(有特殊要求的行业按规定办理),取消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限制。对注册资本可按《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分步到位;对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可按规定将评估额抵作注册资本;企业集团登记,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000万元降为500万元,集团合并注册资本由1亿元降为1000万元;降低企业冠州名的条件。

2、企业奖励政策。对于新办生产型民营企业,投产3年内,年提供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提供本级财政收入的10%进行奖励;州内对现有生产型企业年提供收入的增量在100万元以上的,增量部分比照执行。

 

西部大开发政策

1、实行税收优惠。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4、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视不同行业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在华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向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3号《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民族地区政策

1、“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给予财政全额贴息,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摘自财政部、国家民委财建【2006699号《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各国有商业银行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从200611执行。(摘自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6315号《关于“十一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摘自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扶贫开发政策

1、继续安排并增加扶贫贷款。中国农业银行逐年增加扶贫贷款总量,主要用于重点贫困地区,支持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各类企业到贫困地区兴办的有助于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项目,应视项目效益给予积极支持。扶贫贷款执行统一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3%),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财政据实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摘自国务院国发【200123号《关于印发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的通知》)

2、任何愿意承担扶贫项目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发放扶贫贷款,贷款所需资金由承贷机构自行筹集。(摘自湖北省扶贫办、省财政厅鄂政扶发【20072号《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做好信贷扶贫工作的通知》)

产业转移政策

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

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纳5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

2007723 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中西部地区是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摘自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公告)

注: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按管理类别分为ABCD四类,企业分类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定为A类企业,这类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对一般企业或是新开展加工贸易的定位B类企业,这类企业经营限制类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经营其它商品实行“空转”;对有轻微违规行为或技术违规的定为C类企业,这类企业经营所有商品均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对有严重走私、违规行为的D类企业,不允许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中部崛起政策

1、引导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发展有优势的农产品加工业,重点建设一批优质、专用、规模化和标准化的农产品加工基地。

2、加强原材料基地建设。发挥中部地区铁矿石、有色金属、黄金、磷和石灰石等矿产资源优势,建设综合开发利用基地。优先支持中部地区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鼓励重点矿山加快技术改造,提高资源综合回收率。重点支持钢铁、石化、化肥、有色、建材等优势产业的结构调整,形成精品原材料基地。

3、重点发展粮食及鲜活农产品、重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交易市场,加大传统零售业态改造力度,推动农村商业网点建设。鼓励发展所有制形式和经营业态多样化、有利于吸纳就业、诚信便民的零售、餐饮、修理等商贸服务。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发展。

4、加强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挖掘、整合各类特色旅游资源,加快建设一批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名县、旅游名镇。广泛吸纳社会投资,高水平开发一批有国际影响、带动性强、效益好的旅游项目,发展红色旅游,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及线路。加强黄河中游、长江中游等集中连片旅游区的规划,推进跨省区旅游合作。

5、发挥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促进中部地区与东、西部地区协调互动发展。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为中部地区企业与跨国公司、东部企业对接搭建平台,更好地承接东部地区和国际产业的转移。

6、加强进出口协调和服务,加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政策支持力度,转变贸易增长方式,优化贸易结构,开拓国际市场。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638号《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农业综合开发政策

财政部以财发[200824号行文明确把恩施州作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创新实验区,出台了三条优惠政策:

1、恩施州实施土地治理项目时,可以将由乡镇政府组织、由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种植的茶叶、经果林、蔬菜、药材等基地建设纳入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扶持范围。同时,允许用项目财政资金对农民所需的种苗按购买成本价格的50%给予补助。

2、恩施州立项的单个产业化项目,可以不受现行投资限额限制,据实安排财政投资额度。

3、对恩施州以前年度立项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符合立项条件的可连续进行扶持。

其他政策

恩施州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1、支持国际市场开拓;        

2、支持出口新产品开发;

3、支持企业认证;

4、支持企业产品技术更新改造;

5、支持农产品出口;

6、支持出口基地建设;

7、鼓励投保出口信用险项目;

8、支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9、支持企业实施贸易救济措施;

10、对转入企业按照实际到资金额、新增就业人数、引进的高端人才数量和项目类别,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资助;

11、对承接产业转移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资助;

12、“走出去”发展项目;

……

(摘自湖北省省财政厅、商务厅鄂财商发〔200882号《关于原则同意恩施州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编辑: 张强        查看/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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